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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法院审结一起“开门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这样开车门,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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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扬阳 通讯员 郑聪养 黄玮丽  发布时间:2025-01-22 15:07: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德化法院审结一起因“开门杀”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5月30日7时许,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德化某学校路口路段处停车,未观察过往车辆和行人就开启车门。由于车门开得突然,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的郑某避让不及撞了上去,摔倒在地。该事故造成郑某趾伸肌腱断裂等伤情,且车辆损坏。交警部门以开车门妨碍他人通行为由作出责任认定,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不负本事故的责任。2024年12月,郑某向德化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侵害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某因开启车门碰撞到驾驶二轮摩托的郑某而发生交通事故,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李某驾驶的车辆有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

法官提醒: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驾驶员开门引发事故的,如果是在车辆违停或未停稳的情况下,开门的驾驶员全责;如果车辆未违规停放,开门的驾驶员承担未尽到观察义务的主要及以上责任。而乘客开车门引发事故的,如果车辆违停,则由驾驶员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如果车辆未违停,驾驶员履行了提醒义务,但乘客未履行注意义务,则乘客承担主要责任;如果车辆未违停,驾驶员未履行提醒义务,则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而乘客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因此,司机和乘车人开门时,应先观察周围的交通状况,确保没有来往的车辆和行人再打开车门,以免对行驶中的车辆和行人造成危险。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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