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焚烧工业垃圾牟利,真“刑” 连城法院审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
分享到:
作者:邱玉香 通讯员 陈玮 余秀梅  发布时间:2024-12-19 15:07: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连城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五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同时还需承担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二十余万元。

2022年6月,被告人温某、张某、曹某、张某,利用连城县新泉镇某山场焚烧工业垃圾回收金属,并进行分工。2022年8月,温某通过他人购买一车32.8吨的工业垃圾运送到该山场进行焚烧,但工人反映因焚烧炉没做好,工业垃圾无法焚烧。2022年国庆节前,温某请被告人苏某乐介绍焚烧工业垃圾的工人,并介绍被告人苏某乐到某山场焚烧工业垃圾。被告人苏某乐提供的货源通过江西省上饶市的郭某(另案处理)以每吨400元的价格运往连城县新泉镇。后被告人苏某乐又自行与被告人张某、曹某、张某商定按每吨330元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曹某、张某场地费,被告人苏某乐从中牟取每吨70元的差价获利。

同年10月12日、10月13日,被告人苏某乐先后运送二车60吨左右的工业垃圾到连城县新泉镇,经被告人曹某转运到某山场,由工人黄某机、罗某亮焚烧该批工业垃圾。该批工业垃圾含有大量的塑料及部分金属。被告人温某提供的工业垃圾尚未焚烧被清理堆放在一旁。2022年10月13日,新泉镇政府工作人员巡查发现该非法处置点。

经查处,现场查扣的工业垃圾共计50.86吨,其中未燃烧的为22.81吨,已燃烧的为28.5吨。经鉴定,现场堆存的第一类、第二类固体废物毒性物质含量鉴定超过标准,属于危险废物。其中,第一类固体废物有害成分为含钡(主要)、含铅(其次)废物,属于HW47含钡废物;第二类固体废物有害成分为含铅(主要)、含钡(其次)废物,属于HW31含铅废物。为防止涉案危险废物危害扩大,产生危险废物应急转移清理费用160520元。经询价,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拟采用最低报价方式确定涉案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为111892元。前述费用合计为272412元。

连城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温某、张某、曹某、张某、苏某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焚烧方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严惩。被告人温某、张某、曹某、张某、苏某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基于处置危险废物具有专业性要求,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危险,将危险废物转移清理至具有“三防”措施场所暂存而产生的应急转移费用及后续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科学处置而产生的处置费用,均系必要合理支出,应由相应环境侵权人承担。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温某、张某、曹某、张某、苏某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适用民法典,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温某、张某、曹某、张某共同承担涉案50.86吨危险废物应急转移清理费用160520元及处置费用111892元,合计272412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苏某乐与温某、张某、曹某、张某共同承担上述272412元费用中的150416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曹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上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
联系我们
  • 地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邮编:350003
  • Email:fjfy@chinacour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