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漳平法院判决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被告单位某食品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凌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漳平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凌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予以没收,由漳平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经查,凌某曾是某食品公司的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凌某为谋取利益,以公司的名义在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利用虚假货物交易、虚假账务处理、收取开票手续费、资金回流等手段,以收取开票手续费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8份,虚开税额共计363.9万余元,其中的240份已申报出口退税,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78.5万余元。案发后,漳平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了凌某退出的违法所得60万元,某食品公司预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凌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在犯罪后能全部退出非法获利,被告单位预缴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漳平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虚开发票行为的社会危害较大,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并且严重损害税收征管秩序和经济秩序,破坏公平健康的营商环境。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生命线”,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遵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应牢固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理念,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切莫触碰法律红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