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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砍伐国有林场树木

福建一被告人“补种复绿”并承担相应全部损失被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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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立烽 林磊  发布时间:2024-10-08 15:10: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陈某盗伐林木案,因其积极认罪悔罪,自行以“补种复绿”方式修复生态,且自愿赔偿盗伐林木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全部损失,法院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盗伐林木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23年2月底,被告人陈某为了打通一条前往其伐区的道路,未经相关部门许可,雇请工人在其伐区范围外,砍伐了某国有林场的松树及杂木并进行造材。经鉴定,陈某盗伐林木蓄积量达21余立方米。

一审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1万元,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后,正值福建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出台之际。

经过二审主审法官释法析理后,陈某自愿签订承诺书,承诺承担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经核算,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为15902元,陈某自愿赔偿该损失,二审法院考量陈某积极认罪悔罪,自愿赔偿因其盗伐林木造成的损失,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相应的赔偿金将缴纳至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态修复专门账户,专项用于福建碳中和林项目。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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