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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大字报侮辱他人被判赔礼道歉
安溪县法院审结一起侵犯他人名誉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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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扬阳 通讯员 苏明坡  发布时间:2024-08-26 11:08:05 打印 字号: | |

日前,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张贴大字报侮辱他人等引发的侵犯他人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陈某与周某因日常小矛盾产生纠纷,于是便多次制作带有侮辱性、揣测性、恶俗性文字,并附有周某清晰的个人全身照片,文字写明“周某”姓名的大字报,通过向周某及其亲属好友多次发送长篇短信、微信,寄送大字报、书面文字材料和上门谩骂等方式散播,给周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困扰。周某不堪其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陈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发表道歉声明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多次制作含有侮辱性大字报并张贴于周某家门口及小区等行为,在一定范围内给周某造成了不良的负面评价,可以认定为以语言侮辱、文字侮辱的方式造成不特定的第三人对周某社会评价(尤其在品德方面)降低的损害后果,严重侵害了周某的名誉权,同时可以认定为以侵扰、泄露、公开的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严重侵害了周某的隐私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立即停止侵害周某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的不法行为,并立即消除其行为影响,所张贴的大字报、发布书面材料可以销毁的采取措施立即销毁。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周某赔礼道歉,并在周某居住的小区张贴赔礼道歉声明,为周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法官介绍,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或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人格属性、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利,一般包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遇见纠纷应寻求合法合理手段应对,切莫贪图一时之快,损害他人利益,最终损人不利己。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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