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亲,即为同宗同本、同源同根。本是血脉相连的一家人,却因为遗产管理起争议对簿公堂。近期,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两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件。该案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后,晋江法院判决的两例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两处祖厝拆迁 遗产管理起争议
该案的起源要从14年前说起。
2010年8月,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对位于晋江市某街道的某泰祖厝、某房祖厝予以拆迁。
某泰祖厝、某房祖厝是由宗亲共同建置。由于产权人均已过世,在房产拆迁前,相关产权人的继承人成立祖业资产管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并指定由庄某赞作为代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收取拆迁补偿款。该两处祖厝拆迁后,上百万元拆迁补偿款项暂存放于庄某赞名下银行账户。
时过境迁。2019年4月,某泰祖厝、某房祖厝的部分遗产继承人召开会议,成立祖业资产管委会,并推选庄某益等八人为某泰祖厝遗产管理人,推选庄某益等四人为某房祖厝遗产管理人。
今年1月4日,元旦刚过,申请人庄某兴等30余人因不服祖业资产管委会推举的遗产管理人,分别就某泰祖厝、某房祖厝指定遗产管理人向晋江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指定林某丽等四人为两处祖厝拆迁权益遗产管理人,其中部分申请人为祖业资产管委会推选的遗产管理人。
涉案人数众多 调判结合双案结
受理案件后,晋江法院承办法官发现,两起案件时间跨度长,涉及人数众多,包含上至97岁老人、下至26岁青年的四世宗亲,且涉及港澳同胞,各方矛盾分歧大,若不能妥善办理还可能引发众多衍生诉讼。为此,承办法官在深入了解人物关系,查明事情原委后,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庄某赞开展调解工作。
“庄某赞都没有经过我们同意,就擅自接收了拆迁补偿款。因为拆迁权益管理人的事情一直没有解决,害得我们现在都还不能签订安置房协议!”申请人“控诉”。
“两处祖厝拆迁前,相关产权人的继承人就已经成立祖厝业产管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并指定由我作为代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不是他们所说的我没有经他们同意,擅自接受拆迁款!”庄某赞生气道,“而且后面部分遗产继承人成立祖业资产管委会,推选了遗产管理人,现在申请人向法院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与案涉房产产权人继承人的真实意思相悖,且属于浪费司法资源……”
考虑到案件当事人矛盾较大,承办法官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采用“情法兼顾”的调解方式,耐心地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
然而,调解过程中,又出现有父亲认为自己没有参与推选,宗亲们推选儿子作为遗产管理人无效,以及已经被自行选定为遗产管理人的人员到法院主张选定行为无效等情况。因此,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部分遗产继承人代表以及申请人的意愿,根据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由原自行选定的遗产管理人和此次诉讼推选的人共同作为遗产管理人,即指定庄某益等七人及林某丽等四人为某泰祖厝遗产管理人,指定庄某益等四人及林某丽等四人为某房祖厝遗产管理人,
“您兼顾了各方的意愿,他们都认可判决,没有再对此事产生争议。”日前,承办法官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申请人代理律师表示。
至此,两起宗亲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件圆满画上了句号。
法官说法:
指定遗产管理人遵循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2021年,《民法典》首次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可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民政部门、村委会等担任,如有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2024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配套《民法典》,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特别程序”一章对遗产管理人案件管辖、申请要求、审查标准、救济渠道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涉及继承人、债权人、受遗赠人等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故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应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讼争遗产虽经部分遗产继承人代表推选遗产管理人,两案件申请人推举代表管理讼争遗产并不违反法律有关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规定,而有争议的遗产继承人选择代表参与遗产管理更有利于消弭分歧以及管理讼争遗产。因此,案件结合部分遗产继承人代表已于2019年4月推选的遗产管理人,指定推举的代表与原推选的人员共同作为讼争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