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晋江法院青阳法庭依法对2起虚假陈述的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苏某、陈某分别作出罚款5万元、2万元的决定,坚决有力打击当事人虚假陈述、恶意诉讼等违法行为。目前,苏某因拒不缴纳罚款已移送强制执行,陈某悔不当初已主动缴纳罚款。
苏某与某培训机构的劳动争议纠纷,双方互为原、被告。苏某提出诉讼请求,某培训机构未支付工资、未订立书面合同、误工费、报销费、补偿金等七项请求,共计约25万元。某培训机构提出诉讼请求,苏某作为机构执行校长因未尽管理者责任、未交接工作、私自带离客户对机构造成的损失等五项请求共计16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现场调查、证人证言等多方验证,发现苏某作为某培训机构的校长职务,负责人员招聘、人员薪酬、合同订立等事务,因自身怠慢不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同时不积极履行执行校长职务与其他老师签订合同职责,在其主动离职后恶意教唆其他老师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求偿两倍工资,组建同类培训机构,并煽动引导家长退费,“挖”老师、生源,造成某培训机构损失。对上述事实,在法官多次询问、质证下,苏某答复前言不搭后语、避重就轻,与他人恶意串谋故意隐瞒,拒不如实陈述其在岗职位、职责以及离职过程案件事实。
陈某系该事件另一劳动纠纷案件当事人,原系上述某培训机构兼职销售,亦在其离职后对某培训机构提起劳动仲裁,求偿两倍工资,某培训机构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诉讼。经法院审理发现,陈某在职期间经培训机构多次催促,怠于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其离职后与苏某合伙筹建同类培训机构,并有预谋、有计划地“挖”老师、生源,对上述事实,在法庭上陈某多次故意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
晋江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某培训机构支付苏某工资8633元、支付陈某工资3000元,苏某赔偿某培训机构因未交接工作、带离客户造成损失28642元,陈某赔偿某培训机构因未交接工作造成损失3500元。
同时,因苏某、陈某与他人恶意串谋故意隐瞒事实虚假陈述,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晋江法院结合二人情节,依法作出如上罚款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