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莆田荔城法院处罚一虚假诉讼行为
分享到:
作者:陈静 陈琦 许萍萍 林彦祺  发布时间:2024-07-16 10:54: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依法对虚构维修事实、出具虚假证据的网约车司机及维修机构依法进行处罚,维护正常诉讼秩序,有力捍卫司法权威。

今年1月,程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途经某路段时逆向行驶,致二轮电动车与郑某某驾驶的网约车发生刮碰,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达成协议并签署《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认定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

之后,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郑某某将程某某诉至法院。郑某某向法院起诉停运损失2400元、修车费5206元,并提交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定损单、车辆维修证明、维修费发票等证据佐证。

庭审中,经办法官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流水核实,郑某某无一天停运,其亦自认车辆并未送去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为进一步核实本案事实,经办法官庭后前往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调查取证,该公司维修部经办人对其虚开《车辆维修证明》、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的事实无异议。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证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本案中,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维修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扰乱诉讼秩序,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依法应予处罚。司法实践中,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证明及维修费发票等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违背客观事实,出具虚假证据,严重扰乱司法审判秩序,故为促进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秩序,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予处罚。

据此,荔城法院依法对惩戒对象郑某某罚款10000元,限期交纳;对惩戒对象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限期交纳。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
联系我们
  • 地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邮编:350003
  • Email:fjfy@chinacour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