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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毒”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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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钦祥 通讯员 薛友虹 蒋嘉烁  发布时间:2024-07-05 16:39:35 打印 字号: | |

容留多人吸毒被判刑、以邮寄方式贩卖毒品获刑、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被判刑……近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集中发布3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增强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涉毒犯罪的立场和决心。

容留他人吸毒

只会害人害己

今年1月3日晚,曹某在长乐区一KTV包厢内容留郑某甲、郑某乙、陈某、黄某吸食毒品“奶茶”(含MDMA成分),支付包厢费4350元。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最终,长乐法院判处曹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这里的“场所”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饭店、娱乐场所中的包厢。只要给吸毒者提供相对隐蔽和隔绝的空间,即可构成该罪的“场所”。吸食毒品危害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更是害人害己。

使用快递运毒

“秘密”终将败露

2013年2月间,卢某经同案人周某、杨某(均已判决)居间联系,商定以1.25万元价格向魏某贩卖50克冰毒,并约定款到寄货。2013年3月3日,杨某代魏某向卢某提供的账户转账1.25万元后,卢某通过快递将藏匿有3袋冰毒的邮件寄给杨某。随后,杨某在平潭领取该邮件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中查获3包甲基苯丙胺共计48.8克。卢某在逃多年,于去年9月归案。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8.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长乐法院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卢某犯罪所得1.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如今,使用快递运毒成为一种新型运输贩卖毒品的方式。我国对毒品犯罪始终坚持从严惩处,再隐蔽的犯罪手段也终将败露,不要妄图使用投机取巧的方式掩盖犯罪行为。
“居间”介绍贩毒

这种“忙”帮不得

2022年12月5日,陈某某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通过董某某联系段某某,段某某以2000元价格贩卖2克甲基苯丙胺给陈某某。

同时,黄某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董某某遂介绍其向段某某购买毒品。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间,段某某先后4次贩卖共计7.2克甲基苯丙胺给黄某某,收取黄某某支付的购毒款共计1.55万元。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某多次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董某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居间介绍毒品交易,其行为亦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长乐法院判处段某某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段某某的犯罪所得1.7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毒品买卖一般较为隐蔽,而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的行为导致毒品买卖双方的交易得以实现,加速毒品流通,给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不论是否收取居间介绍费用,实施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均要受到法律制裁,因此这种“忙”帮不得,切勿以身试法、悔不当初。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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