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标会”不靠谱 守好“钱袋子”
福州长乐法院发布涉“做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
分享到:
作者:陈钦祥 通讯员 薛友虹  发布时间:2024-06-20 16:31: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福州市长乐区法院集中发布第四批涉“做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引以为戒,警惕民间“标会”陷阱,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串通骗标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使用10余个名字共参加同案人郑某组织的民间互助会11班220名。李某在参加上述民间互助会期间,通过与会首郑某串通了解标底、化名参会等方式,骗标互助会187名,后于2021年11月起停止加会。经审计,李某共计通过骗标上述互助会获利7003350元。

2018年4月以来,李某共向其丈夫名下银行卡转款5579682元,其中274万余元转款被用于偿还其丈夫名下购房、购车贷款以及购买保险、偿还信用卡消费等。公安机关多次要求李某退出非法所得无果。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巨大。最终,李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同时法院判决追缴被告人李某犯罪所得人民币7003350元,发还受损集资参与人。

偷标会款

2018年3月起,被告人陈某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本人为会首,在长乐某乡镇组织10班民间互助会,吸收亲友及村民参会。在经营前述民间互助会期间,陈某偷标会员会款并用于生活开销、支付民间借贷利息、建房等。2022年12月,因陈某无力偿还偷标的会款发生倒会。经审计,报案会员损失共计13754570元。

上述过程中,被告人林某以介绍会员参会、收取会款、转账给中标会员等方式协助其岳父被告人陈某经营其中5班互助会。经审计,被告人林某协助经营的五班互助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624495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妻子就8名会员的500160元损失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8名会员遂对被告人林某作出谅解。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通过组织民间互助会非法集资,并长期以偷标方式骗取会员集资款,且未将主要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致使13754570元集资款不能返还。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林某虽无非法占有案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但其协助被告人陈某经营的民间互助会,非法吸收钱款金额达1624495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

最终,被告人陈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林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同时法院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受损集资参与人13254410元。

虚假卖会

2018年4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杨某在长乐某街道一带以陈依强为挂名会首组织3班民间互助会,并采取偷标会款、虚假卖会等方式骗取钱款用于填补自己资金亏空、出借他人、生活开销等,致使21名集资参与人的4135490元集资款无法返还。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通过组织民间互助会非法集资,并以偷标、卖假会等方式骗取会员集资款,且未将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致使4135490元集资款不能返还。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巨大。

最终,被告人杨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同时法院判决追缴被告人杨某犯罪所得人民币4135490元,发还受损集资参与人。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
联系我们
  • 地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邮编:350003
  • Email:fjfy@chinacour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