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总有人以身犯险。在福清,一男“主播”通过短视频平台进行两场直播,在直播间公开诋毁、辱骂同行,引发部分网民关注、评论,在网络上造成不良影响。最终男子为自己的任性买单。近日,福清法院就审结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男子陈某系甲传媒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兼“主播”,与乙传媒有限公司系同行关系。2023年9月,陈某通过短视频平台进行了两场直播,大量使用针对性的词语对乙传媒有限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辱骂,并且发表该公司骗钱、收割主播韭菜以及公司人员关系混乱等言论。
两场直播观看人数上万,评论、分享过千,给乙传媒有限公司的名誉造成了一定损害。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乙传媒有限公司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公司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两场直播确系存在使用大量侮辱性的谩骂言语以及发表没有事实根据的针对乙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有关言论,带有明显的人格侮辱性质,相关言论偏离了就事论事的理性基调,逾越了网络用语的合理边界,侵犯了乙传媒有限公司的名誉权。
福清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陈某向乙传媒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且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维权的合理费用。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当前短视频平台发展迅速,为顺应网友的猎奇心理,一些主播往往会发表一些博人眼球的不当言论。但是,网络空间不能成为侮辱、贬损、诋毁他人的“异域空间”,同样要受法律约束。在此提醒广大网民应遵纪守法,文明上网,共同维护和谐、文明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