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当庭化解一起因吊销驾驶许可证引发的行政纠纷,原告当庭撤诉。
2023年6月4日,徐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路,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核实,该车强制报废期为2023年4月19日。交警支队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原告作出罚款1500元,吊销所有准驾车型(C1E)的处罚决定。徐某不服,认为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代码为E,他是骑报废摩托车违法上路被查,与准驾车型C1无关,吊销所有准驾车型资格是错误的,遂起诉至新罗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开庭当天,经办法官组织徐某和交警支队负责人开展诉前调解。交警支队负责人向徐某释法说理:“机动车驾驶证是一个整体,准驾车型是当事人取得驾驶资格的车型范围,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当然包含剥夺所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同时,经办法官也结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向徐某阐明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的危害。在经办法官与交警支队负责人的共同劝导下,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接受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当庭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