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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过激言论被判赔偿并道歉 泉州中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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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扬阳 通讯员 谢艺欣 周佳宝  发布时间:2024-04-08 11:04:48 打印 字号: | |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表歪曲事实言论或言辞过激需担责。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维持了南安法院的一审判决,两名网上发表过激言论的网友被判赔偿并道歉。

王某、陈某与王某甲、王某乙是同村村民,王某和陈某在村中经营一家石材企业,王某甲、王某乙因对王某经营企业过程中侵占村民道路、土地等行为产生不满情绪,随即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视频曝光该企业的侵占行为,并在视频中对王某、陈某指名道姓,言辞过激。

王某、陈某认为王某甲、王某乙这一行为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抹黑,不仅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也侵犯了他们二人的名誉权。王某甲、王某乙则辩称他们所陈述内容是依据事实发表的个人意见,并非虚构事实,不存在侵犯名誉权行为。

双方争执未果,王某、陈某便将王某甲、王某乙诉至南安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精神损失及律师费用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甲、王某乙提供了南安市自然资源局以及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文书证据来支持视频中反映的石材企业确实存在用地方面问题的主张,不属于歪曲事实,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石材企业名誉权受到侵犯。但王某甲、王某乙发布的微信、抖音等视频内容中多次出现“村霸”“恶霸”“土匪”“恶霸妻”等字眼,对王某、陈某指名道姓,并附有陈某头像涂黑等画面,言辞过激具有明显侮辱性、指向性,且引发多人评论、浏览,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王某、陈某的评价,应确认王某甲、王某乙已侵犯王某、陈某名誉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甲、王某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已发布视频并在各平台发表道歉内容,同时赔偿王某、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及律师费用10000元。

法官提醒:言论自由有边界,网络表达需谨慎。合理发表意见,不应言语过激,希望大家以此为鉴,无论在现实还是网络世界中,都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做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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