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永春法院发出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
陈某将王某、张某二人诉到法院,称其二人借钱不还。王某、张某在收到法院应诉材料后,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原告陈某的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发现,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的纠纷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某、张某的户籍所在地为永春县,因此永春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同时发现,被告在该院其他的同类型纠纷案件中,曾经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在一审、二审均未得到支持。被告王某、张某在明知缺乏管辖权异议胜诉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反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在同一法院的同类型纠纷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极易造成诉讼程序拖延、司法资源无端浪费的现象。
为了更好地发挥管辖权异议的立法初衷,提升民事诉讼的审判效率,永春法院决定对被告王某、张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审查。
法官说法: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制约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但是,有权不能任性!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将管辖权异议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进行滥用,这不仅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行为,法院必当依法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