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开采稀土案,经审理,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廖某、颜某、叶某、凌某、黄某等五人三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12.5万元不等的罚金。
2021年6月,廖某与颜某出资10万元入股,占股百分之五十;凌某、叶某、黄某和郭某(已死亡)出资50万元,占股百分之五十,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原地自然浸取的方式开采稀土。同年7月,第一、二次开采出的稀土由颜某、郭某联系买方,廖某负责收钱,共得款50万元。第三次开采出的稀土,颜某和廖某分得4700千克,卖出得款17万元。
2021年8月,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了袋装白色湿粉末稀土矿5260千克。经鉴定,该团伙的非法开采行为共破坏稀土矿氧化物总资源量4.64吨,破坏矿产资源总价值114.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颜某、叶某、凌某、黄某在明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稀土,对矿产资源造成破坏,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结合量刑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非法采矿是矿业领域非常多发的一种犯罪,也是在近几年扫黑除恶案件中频频出现的一种犯罪。所谓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采矿许可证的登记或者转让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非法采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