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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施行后 平和法院首次宣判一起醉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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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晓彬  发布时间:2024-01-10 09:19:12 打印 字号: | |

日前,平和县人民法院交通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该案是2023年12月28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正式施行后,平和县首例适用该意见审理的醉酒驾驶刑事案件。

2023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重型货车,倒车时碰撞到一辆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又驾驶重型货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鉴定,被告人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7.08mg/100ml,属醉酒,认定被告人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12月29日,平和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件,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醉驾逃逸,应当从重处罚。

按照最新发布的《意见》,综合此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平和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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