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城县法院审理了龙岩市首例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案件,防止手机改装微型摄像头的“偷拍神器”继续流入社会造成危害。
2022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互联网学习改装手机摄像头技术,之后购入摄像头连接排线、微型台钻、手机拆框液等工具,并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发布改装手机摄像头的广告以招揽生意。2022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陆续为他人非法改装或向他人销售其非法改装的手机11部,获利 3300 元。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销售的非法改装手机属于窃照专用器材,它符合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摄像装置的摄像器材的特征,且以隐蔽方式进行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公诉机关基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刑法》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我国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由于非法器材流入社会后易被用于不法行径,带来安全隐患,如侵犯公民、企业等群体的隐私,窃取商业机密等,因此生产、销售此类器材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后方可生产、销售。同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也是被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