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恶意诋毁言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杨某向原告黄某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黄某与杨某都是从事机票代理服务,两人因代理同一位客户购买机票而产生矛盾。该客户要求购买的机票,杨某无法买到,后黄某买到了,故客户要求杨某退还定金,杨某拒不退还,且对认为是黄某从中作梗。
误会发生后,杨某便在其9个微信群及朋友圈造谣称,“黄某是骗子,骗取客户定金不予退还”,同时,侮辱诽谤黄某的身世,并将黄某的微信名称、微信号及手机号附在下方。无奈下,黄某到法院起诉。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无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因与黄某产生纠纷,未通过正当的途径救济,而采取对黄某的联系方式进行截图,并编辑、发布对黄某具有侮辱性质的字样及不客观事实的表述,造成黄某名誉上的侵害,已构成违法。
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在其微信中的9个微信群及朋友圈中,以发表道歉声明的方式向黄某进行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声明的内容先经法院审查,并支付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