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为赚“跑腿费”接驳走私货物
福建一被告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获刑
分享到:
作者:廖梦旖  发布时间:2023-10-18 12:38:07 打印 字号: | |

为赚“跑腿费”到海上接驳走私冻品获刑罚。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清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3年3月,被告人郑某清以800元报酬接受他人雇请,驾驶船舶接驳冻品。当晚,被告人郑某清驾驶一艘“三无”船舶从某码头出发到达指定海域,用雇主提供的数字作为暗号与“母船”对接。随后,“母船”上人员利用起网机调取冻品至其船舶。过驳结束后,被告人郑某清按照雇主指示驾驶船舶往指定方向行驶。次日凌晨,船舶航行至某海域被查获。被告人郑某清见状便将与雇主联系的手机扔入海中。经鉴定,查获的冻品(冻牛筋、冻牛肚、冻牛蜂窝肚、冻牛百叶、冻牛心管)净重共计6.27459吨,均属于《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中的产品。经评估,上述冻品价格为199295.1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清帮助他人在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
联系我们
  • 地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邮编:350003
  • Email:fjfy@chinacour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