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同安法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被告江某的答辩与其在另案中作为证人的证言严重不符。经查实后,法院决定对江某虚假陈述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2021年,在福建某建设公司诉厦门某工程公司、厦门某房地产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江某作为证人到庭接受询问,并否认自己挂靠福建某建设公司或借用其资质签订C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但在同安法院近日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福建某建设公司起诉江某,索要多支付的工程款。在该案中,江某承认C工程系福建某建设公司承包后,违法转包给他,并由他实际施工。在两个案件中,江某在法庭上的证言和答辩“自相矛盾”。基于自身利益考量,江某最终承认,他在2021年作为证人的案件中提供了虚假证言。
同安法院认为,江某无视司法权威,在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其行为已妨害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应予处罚。但鉴于江某认错态度较好,向法庭出具了悔过书,并愿意当场缴纳罚款,法庭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对江某作出罚款5000元决定。
法官提醒:当事人及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是认定案件事实、依法适用法律、公平公正裁判的依据。江某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作出违背案件事实的虚假陈述,严重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及事实认定,严重侵犯了诉讼秩序和司法公信力。
在此提醒大家切不可触碰法律红线,挑战司法权威。任何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