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春法院蓬壶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为尽快准确高效地查明案件事实和细节,向诉讼当事人发出永春法院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庭参加法庭调查。
该案中,原告林某与被告吴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林某将吴某诉至蓬壶法庭。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林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官阅卷调查后发现,林某仅提供一张借款100万元的借条作为证据,举证期限届满后,林某仍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考虑到,原告林某未能提供款项来源、银行流水或款项交付的其它证据,而被告吴某长期外出,无法与其本人取得联系,已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故要求原告林某应当到庭参加诉讼,并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当事人陈述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辅助证据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待证事实除当事人陈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但是司法实践中却不乏当事人消极应诉的情况。通过正式的书面到庭令的签发,有助于通过彰显司法权威,破解当事人消极应诉的僵局,助力案件事实快速和直接查明,促使案件得到准确和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