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能动司法巧解“案中案”
分享到:
作者:何祖谋 通讯员 陈婉 阮玖瑰 陈宇捷  发布时间:2023-08-17 09:53: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罗源县人民法院通过释法说理妥善化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同时,该院本着“案结事了人和”的理念,积极作为,法理情并行,延伸化解了后续可能因该案引发的连环案件,得到当事人的好评。

2022年11月19日,李某某在乘坐于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过程中与刘某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相碰,李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某、刘某某分别负本事故主要、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李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儿子李某甲、女儿李某乙起诉至罗源县法院,诉请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金额7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对总赔偿款为40余万元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原以为该案就此结束,然而,原告两兄妹竟然就赔偿款分配问题争执不休,调解工作只能按下暂停键。

经过一番深入了解,法官得知两兄妹之间的嫌隙由来已久,而此次争议主要源于兄妹俩均担心倘若对方取得大部分赔偿款,对70余岁的母亲不尽赡养义务,将会导致年迈的母亲老无所依。庭后,妹妹向法官提交了宣告其母亲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书。

调解过程中,若依妹妹的申请启动认定其母亲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交通事故案件就得中止审理,后续过程中有可能会需要鉴定评估“入场”,耗时旷日持久,徒增当事人诉累,这不仅让三名原告都无法及时取得涉案赔偿款,还可能引发共有赔偿款分割之诉,母亲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甚至使兄妹俩关系悬于一线。

为了实质性解决本案纠纷,法官经过详细调查,发现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合理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且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法官立即协同本院调解经验丰富、通晓民俗民情的资深法官一起开展“背靠背”的调解工作。

经过承办法官数次调解,最终妹妹主动撤回关于宣告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两兄妹均作出退让,并就赔偿款分配问题进行协商:优先保证赔偿款能够保障母亲今后生活的前提下,母亲王某某分得赔偿款的二分之一,兄妹二人各分得四分之一赔偿款。协议签字确认之后,这起历时一个月之久的调解工作画上圆满句号,原被告均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
联系我们
  • 地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邮编:350003
  • Email:fjfy@chinacour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