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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事法院审结一起涉多国巨额货损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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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淯滢 通讯员 郭昆亮 朱可为  发布时间:2023-08-07 16:52: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厦门海事法院涉外案件审判庭就一起涉外大豆货损索赔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自货损发生以来争议巨大,涉及巴西、新加坡、利比里亚、希腊等诸多外国主体、英国的禁诉令程序与伦敦仲裁程序。在捍卫中国司法管辖主权的同时,厦门海事法院的判决结果得到了中外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外国当事人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2020年2月,中国福建某大豆进口商YC公司与某新加坡外商签订买卖合同,向后者购买巴西大豆共计69300吨,价值约3亿元。该票货物由PK公司(登记船舶所有人为利比里亚公司、实际控制船东为希腊公司)所属的“A”轮承运,自巴西伊塔奎港运至福州松下港。2021年4月,案涉船舶于松下港卸货期间,发现第3、6、7舱运载的大豆存在不同程度的受损,受影响的大豆27359吨。

2022年3月,福建某保险公司作为案涉大豆的货物保险人,在向YC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后,向PK公司提起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诉请赔偿货物损失共计约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YC公司以福建某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理赔款不足以弥补全部货损为由,向PK公司提起货损索赔诉讼,诉请赔偿货物损失约2000多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案纠纷所涉索赔金额共计约3500多万元。

2022年4月,PK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以并入提单的租船合同有法律适用条款和仲裁条款为由,主张案涉纠纷应当适用英国法和在伦敦仲裁。同月,英国高等法院根据PK公司的申请签发了禁诉令,责令中方当事人立即终止或放弃其在厦门海事法院提起的法律程序,并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立即中止或放弃中国程序。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PK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租船合同相关条款并不能有效并入提单,货物运输目的港属于中国法院管辖范围,厦门海事法院对案涉纠纷具有管辖权并于2023年2月裁定驳回PK公司的管辖权异议。PK公司未提起上诉。

“本案货主对受损货物根据不同的受损情况采取了几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定损计算尤为复杂。”主审法官介绍道,三方当事人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三份结论各不相同的公估报告或验残证书,船方还提交了两家专业机构出具的专家报告。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引进的专业人员(各方公估人/检验人、船舶技术专家共七人)也参加了庭审质询,本案经过三天的庭审,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核实。经过对事实的认真梳理,对货损原因、计算方法和数据进行细致分析,合议庭审理认为,PK公司应对案涉货损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案涉的货损金额约1153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PK公司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据介绍,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进口大豆货损纠纷时有发生,此类案件涉及大豆损失原因确定、定损方式方法等诸多专业问题,案情复杂且各方存在较大争议。根据检索到的大豆货损纠纷案例,存在多种不同的定损方式,并无统一标准,判决多数经过二审甚至最高院再审,一审判决生效,较为罕见。

值得一提的是,受该案判决的影响,福建另外一个大豆进口商的另一大豆货损案件(索赔金额约人民币2800万元)也采取了快速和解的方式,最终达成了和解。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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