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化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针对当事人多次无正当理由迟延提交证据材料,严重影响正常审理进程,妨碍正常诉讼活动,首次作出罚款5万元的司法惩戒。
2019年,德化法院受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并指定当事人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证据。原告江西省某建设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0月先后收到举证期限通知书、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追加当事人)。
在举证期间,该公司均未提交证据,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才申请司法鉴定,提交大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已存在的证据材料,严重拖延了审判时限。
2022年,德化法院依法重审该案,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再次指定了举证期限。该公司于2022年4月收到举证期限通知书后,申请重新司法鉴定,但对部分争议事实未予以举证。且对鉴定机构三次征求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初稿)的意见时仅提出异议,未提交补充证据。待鉴定报告确定后,2023年2月21日开庭审理时,该公司才补充提交部分票据证据,并对鉴定报告中金额部分提出异议,法院不得不再花数日确定鉴定报告。因该公司无正当理由迟延举证(最后一次举证时间为2023年3月1日),再次影响了本案的司法诉讼效率。
法院认为,该公司多次迟延提交证据材料,不能说明具体理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导致法院多次组织质证、鉴定,妨碍了法院正常诉讼活动,应给予罚款惩戒。综上,法院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
收到罚款决定后,该案当事人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泉州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决定。
经办法官表示,举证既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诉讼权利,也是当事人配合法院查明案件客观事实的义务,有些当事人对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重视不够,甚至有的当事人恶意逾期举证,在庭审中“证据突袭”以达到拖长审理周期或其他目的,严重违反诚实信用诉讼原则。这不仅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影响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损害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因此,举证不可“任性”,一定要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完整的证据,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