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时,主动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向义务履行人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方式,及时督促监护人履行其法定监护义务、纠正失职行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等合法权利。
小王(化名)原在惠安县某幼儿园就读,其母亲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庭审中,双方共认,小王的父亲于2023年3月将小王接回老家,致使小王未能接受教育长达2个月之久。
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法庭调查、背靠背询问等方式,主动了解小王的成长情况,发现其并未存在不适宜就学的客观情形,随即在庭审过程中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明确告知双方,作为监护人应依法保障未成年人享有接受教育等相关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父亲的上述行为造成小王缺失学龄前教育,也减少了小王与同龄人的接触及交流,对小王的身心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属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依法应予以纠正。
为了及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庭审后向小王父母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小王父亲在指定时间内将小王送回幼儿园接受教育,督促小王父母应当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重视对小王的身心培育,关心其学习情况和生活状态,主动增进与小王的沟通联系和情感交流。
指导令发出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惠安县妇联,共同联动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日前,承办法官及县、镇两级妇联相关工作人员,并邀请福建省家庭教育研究会理事、惠安县家教讲师团团长吴国阳到小王的老家进行走访,确认小王已重返幼儿园,并向幼儿园园长详细了解小王的在园生活情况,对小王的基本情况作了观护记录。同时,从法律、心理、孩子成长等角度为小王的父亲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法官说法: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让“家事”上升为“国事”,正式开启“依法带娃”新时代。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不应成为孩子教育与未来的拦路虎。《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发出,旨在运用司法权威、延伸审判职能、发挥法律约束力,引导监护人纠正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行为,督促其正确履行监护及教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