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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罚!福清法院开出首份司法惩戒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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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钦祥 通讯员 林佳伟  发布时间:2023-05-26 10:52:00 打印 字号: | |

日前,福清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作出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程序,该院依法开出2023年度首份司法惩戒决定书并对其处罚2000元。

原告福清市江阴镇某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严某在起诉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提交了杨某签字的《货物清单》,法官在庭审时就签名的真实性向严某询问,并向其反复告知如虚假陈述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但严某所在的福清市某五金店拒不如实陈述,导致案件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后经司法鉴定,鉴定中心作出《货物清单》落款处“杨某”字样并非杨某所签的鉴定结论。

经办法官认定,福清市某五金店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进行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程序,其行为已违反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进行训诫,并依法作出对该个体工商户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绝不可存侥幸心理,若试图通过虚假诉讼行为损害司法权威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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