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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工程款 赎买保单促履行
——南安法院善意文明执行护四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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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扬阳 通讯员 李晓琳  发布时间:2023-05-23 15:22:06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拒不支付工程款,却投保了7份保险。近日,南安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赎买保险单的方式成功执行到案款20万余元,获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被保险人、保险单受益人的一致认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4年5月,庄某承揽林某的外墙石材安装工程,双方于2015年2月对工程款项进行结算,林某结欠庄某工程余款100余万元。之后,林某仅支付20万元,尚欠80余万元未付。庄某遂于2021年3月起诉至南安法院。法院判决林某应支付庄某劳务费80余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林某共计投保了7份保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高达20万余元,但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多非林某本人。

考虑到强制执行保险单将给被执行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造成一定损失,在冻结保险单的同时,执行法官和保险公司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林某,并向被保险人、受益人发出《保险权益赎买告知书》,询问其是否愿意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维系保险合同的效力,并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若拒绝交付财产替代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保险单的财产性权益。

随后,被保险人郑某来到法院,提出林某已缴纳的保费有30余万元,若强制执行会给被执行人及被保险人、受益人造成较大损失,请求暂缓执行保险单,因赎买金额较高,其主动提出赎买的方案。

执行法官将其请求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在双方沟通和执行法官的协调下,最终达成赎买保险单的方案。同时,执行法官借此契机,促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其他财产的处置达成一致方案。

近日,被保险人依约将款项支付完毕,法院依法解除对保险单的冻结,不再执行保险单的财产性权益。

据了解,针对保险产品这一新型财产的执行,南安法院一方面持续加大执行力度,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一年,南安法院通过赎买保险单的方式成功执行到案款1600余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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