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的一封司法建议书获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落实。
2022年5月24日,吴某在网上购买“五宝片”共花费5421.45元,后以该产品属于预包装食品且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向某食品店铺申请退货退款。同年8月3日,吴某又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为由诉至法院,并要求某食品店铺按货款十倍进行赔偿。某食品店铺辩称:“我都已经给他退款完了!而且他一看就是职业打假人,靠赔偿赚钱,为什么要赔他钱!”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产品本身的包装载明为“初级农产品”,吴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已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营者明知该情况却仍销售该产品,且结合双方的退货退款协议,某食品店铺在售后协商退货环节仍说明案涉产品为“初级农产品”,故本案无法认定某食品店铺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出售。综上,吴某以案涉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吴某败诉系其未对案涉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充分举证,也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存在产品致人身损害的情形,故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最终被驳回诉求。”城厢法院民事审判团队法官陈研表示。
案结事了才是审理案件所追求的目标,对于案涉产品的标签所存在的安全风险,2022年12月19日,城厢法院向被告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于本案被告的售卖行为进行跟踪审查,同时建议行政监管单位在今后加强对“食药物质”的消费引导,加大对“食药物质”在线上平台交易行为的监管以及对平台销售产品的执法检查和抽查。
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对提出的司法建议高度重视,及时对案涉食品店进行核查。现该店铺已不再售卖任何商品,也撤下了相关的网店链接,处于注销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