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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患有精神分裂症 法院:婚姻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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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静云 通讯员 叶春仙  发布时间:2023-03-13 10:19:36 打印 字号: | |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对婚姻美好的愿景。但当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侵害另一方的知情权,直接影响到另一方,这婚姻该何去何从?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当事人婚前隐瞒自己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案件,并撤销了双方婚姻关系。

2020年8月份左右,王某与孙某经当地红娘介绍认识,相识数月后,于2021年2月份办理婚姻登记。2021年10月,孙某自行去广州创业。不久后,王某收到广州警方电话,告知孙某发病了,哭哭啼啼且自言自语。自此,王某及家属通过调取相应的住院记录才知悉孙某的病史。原来,早在2016年、2018年,孙某就因精神分裂症在精神专科医院就医及住院,虽经多年治疗,但孙某的精神分裂症没有痊愈。王某认为孙某隐瞒其早已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实情,欺骗王某感情,使其日夜受到煎熬,故诉至永安市人民法院,要求撤销王某与孙某的婚姻关系。

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案中,孙某(及其父母家人)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但在结婚登记时,没有将曾经多次患病并入院治疗情况如实告知王某,致王某于婚后才知晓孙某患病情况,其侵害了王某的知情权,影响了王某结婚的真实意思,孙某婚后疾病复发及其他疾病表现状态(执意单独外出打工、婚内仍持续服药等)影响了夫妻双方正常的家庭生活。

孙某婚前患有的精神疾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一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医治难度大,家族遗传可能性较大,且在较长时间内将严重影响患者正常生活,为重大疾病。王某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其提出撤销与孙某的婚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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