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昌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阮某松、张某阳、雷某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22年7月,阮某松、张某阳、雷某水经共谋,在未经源头采育场及余墩村同意的情况下,盗伐顺昌县双溪街道源头采育场以及顺昌县双溪街道余墩村等山场的阔叶树(粉碎做菌包),造成约3亩林地被毁坏。被告人张某阳将上述阔叶树粉碎,获利3000元。
经评估,该3亩林地迹地更新恢复(修复)需要费用人民币8820元;被盗伐的阔叶树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人民币188147元。
顺昌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阮某松、张某阳、雷某水涉嫌盗伐林木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主张被告人阮某松、张某阳、雷某水赔偿因其犯罪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服务功能损失费及要求其修复植被功能。
案件审理过程中,阮某松、张某阳、雷某水主动预交100000元,用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
顺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松、张某阳、雷某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砍伐国有、集体的林木,数量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阮某松、张某阳、雷某水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出赃款、实施生态修复、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阮某松、张某阳、雷某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张某阳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阮某松、张某阳、雷某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恢复被破坏的林地植被功能,并对抚育管护三年;若不能在确定的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功能的,应赔偿被破坏的林地更新恢复(修复)费人民币8820元;同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盗伐阔叶树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人民币1881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