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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法院首例“一元起拍”法拍车辆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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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扬阳 通讯员 李晓琳 王琳  发布时间:2023-02-28 11:08: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首例“一元起拍”法拍车辆拍卖成交。据悉,此次拍卖吸引9人报名、259人设置提醒、13658次围观,经过16次出价,最终以7801元价格拍卖成交。

该案为涉恶势力犯罪刑事涉财产刑执行案件,其中被执行人田某应缴纳罚金4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田某名下的吉利牌车辆。经过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和变卖程序,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经函询财政机关,财政机关不同意以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执行法官遂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据介绍,无保留价拍卖指在拍卖平台以1元价格起拍,不设置拍卖保留价,由竞价最高者购得拍卖标的物。为此,本次拍卖设置起拍价1元、加价幅度100元的司法拍卖竞价规则,吸引竞拍人参与竞买。最终,该车辆以7801元价格拍卖成交,拍卖所得款将全部用于缴纳罚金。

新闻多一点:哪些执行案件适用“一元起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据此,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中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仍然流拍,人民法院应当征询财政机关或被害人的意见,由权利主体决定是否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接受拍卖标的物。如果财政机关决定以拍卖保留价接收该财产,或者被害人同意以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可以让其以该次拍卖保留价接收拍卖标的物。如果财政机关不同意接收而要求继续变价,或者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也就是可以以一元为底价进行拍卖。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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