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福建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典型案例(二)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3-02-22 10:18:52 打印 字号: | |

案例11:行政复议妥善化解土地闲置费征缴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2013年11月8日,某银行福州分行与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福州市资规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福州市资规局应于2014年11月8日前向银行出让案涉地块用于建设大厦,出让价款1.59亿元,银行应自交付土地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福州市资规局直至2018年11月9日才交付土地。银行接收土地后,受到外部环境变化影响未能如期动工开发。福州市政府以银行超过期限未动工为由,对其征缴土地闲置费3180万元。银行不服,向福建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化解过程】按照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良好政企关系的原则,省司法厅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座谈,争取促成双方和解。一是查明事实,依法调处。办案组多次赴现场实地查看、召开案件听证会、进行合议论证,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办案组审理认为,案涉地块长期未能动工开发,原因是多方面的,该银行和福州市有关部门均存在一定责任。据此,省司法厅分别约见双方当事人,指出各方存在的问题和责任,要求双方互谅互让、求同存异,寻求双赢共赢的最佳解决方案。二是抓住时机,趁热打铁。省司法厅认真推进本案化解工作。经反复协调协商,在福州市政府大力支持下,福州市资规局撤回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并退回某银行福州分行已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该银行向政府承诺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尽快完成土地开发建设。之后,该银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三是案后跟踪,确保落实。案件办结后,省司法厅继续做好案后跟踪,确保双方承诺落实到位。福州市资规局退回该银行已缴纳的土地闲置费3180万元,该银行加快大厦施工进度。至此,这起行政复议案件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实质化解矛盾纠纷、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服务“六保”“六稳”大局,是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重要体现。行政复议不仅要评价行政行为合法性,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要积极拓展行政复议方式方法,发挥行政复议灵活便捷优势,尤其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功能,构建和谐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本案通过发挥行政复议能动性,聚焦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案例12:疫情背景下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案例

【基本案情】某公司(申请人)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被撤销后,仍违规为他人的借款提供担保,并获取收益。但在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立案调查的过程中,申请人能积极配合,主动退赔,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后被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从轻罚款50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6余万元,共计66余万元。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存在主动消除及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申请人还表示因为疫情原因,其从2020年8月以来没有收入,公司经营困难,若按原罚款金额执行,其势必倒闭,并致员工失业。

【化解过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违规提供担保的罚款幅度为50万元-100万元,但对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能否减轻处罚,未作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则规定,对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行政处罚法》是《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上位法,故可以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案的申请人在事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退赔,符合从轻或减轻的条件。因疫情原因,申请人经营非常困难,若按原处罚金额执行,申请人势必倒闭、员工失业。为了稳定市场主体,稳定就业饭碗,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处罚决定书是正确合法的;同意将原罚款与没收总金额调整为20万元;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之后,申请人在约定期间内缴纳了罚没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减轻处罚处理。本案通过调解,为企业减少了近50万元的罚款。后该企业写来感谢信,其法定代表人还多次打来电话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对于企业违规经营的行为,监管机关应依法予以监督管理;对于符合处罚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处罚。考虑到疫情期间,部分企业经营比较困难,对于企业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在合法合规的情形下,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实现“六保”“六稳”政策中的“保市场主体”“稳就业”的要求。本案的调解,较好地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13:联动化解网约车行业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小陈等百名劳动者先后入职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而后被分别派遣至厦门、福州等多地担任网约车驾驶员。2022年,因网约车平台机制改革,公司在连续与各劳动者签订两次合同后通知不再续签。双方就赔偿问题、在职期间的年休假问题、加班问题产生较大争议,各劳动者申请仲裁,仲裁请求总金额超过千万。

【化解过程】由于网约车驾驶员群体数量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处理对行业普遍性问题影响广泛。湖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该纠纷后,充分运用“三联动”工作机制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全力做好纠纷化解。一是“线上线下”联动,快速介入营造信任氛围。由于该纠纷发生期间正值2022年3、4月间泉州、厦门等地疫情发展阶段,现场处理纠纷极为不便,部分劳动者担心政府部门以此为由拖延时间,影响他们再找工作。仲裁委员会了解情况后,立即联系劳动者代表,一面对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提前介入,一面告知仲裁线上申请通道,实现既可以让超过98%的群体性争议劳动者在争议发生的第一时间享受到免费法律服务,又可以通过在线申请、在线调解等15项在线服务使劳动争议“隔空化解”。二是“区街”多级联动,基层调解先调先处。仲裁委员会通过委托调解机制,在争议发生的第一时间与公司所在地基层调解组织共享信息、组织协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员一方面向双方了解基本情况、调解意向,一方面摸底仍为在职的驾驶员人数、平台转型的下一步做法,既为后期案件处理提速奠定基础,又能防范风险、早做准备。三是“仲裁、工会”多部门联动,综合考量妥善处置。为切实保证“案结事了”,仲裁委员会协同湖里区总工会,在处理阶段邀请工会干部参与调解,从多种角度分析各方利弊、行业形势、各地判例、时间成本等因素以促成调解。之后,继续跟踪调解款项支付情况、指导公司与其他类似情况的驾驶员参照调解标准快速化解,实现了劳动争议从发生到调解结果履行的“闭环作业”。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从业人数、从业类型呈快速发展趋势,用工形式多样、法律关系复杂。本案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协同多部门共同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综合分析法律法规、社会效果、公序良俗等多种因素以形成统一处理建议,营造劳动者、企业与政府部门相互信任的良好氛围,从而有利于促进新就业形态相关行业和从业者的共同发展。

 

案例14:诉前化解集体欠薪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等影响,福州某管理公司主要业务陆续停止运营,自2021年底进入企业破产清算程序,资产被冻结。2022年1月起,该管理公司无法向仍处于生产收尾状态的员工发放劳动报酬,3月起该公司员工陆续以此为由向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累计87人次,涉案金额达134.26万余元。

【化解过程】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动发挥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称联调中心)作用,优先引导申请人通过案前调解化解争议:一是联盟调解,源头分流。在福州市人社局与福州市司法局的指导下,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结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联盟”,由专业律师调解员长期驻点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案前调解,从源头分流劳动争议,减少劳动争议仲裁立案情形。二是一案一策,减负增效。在该案的调解中,联调中心了解到该管理公司是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账户被冻结导致无法支付工资。联调中心充分结合企业的现状,积极协调公司负责人,核对申请人上班情况、工资标准、支付情况等,分析双方矛盾症结,精准制定调解方案。随后,充分考虑疫情防控与员工需求,借力“互联网+调解仲裁”,线上线下相结合进行调查取证,降低员工维权成本。三是快调快结,专业高效。联调中心先后指派10名律师调解员,组成专案调解队伍专门处理该案件,充分发挥律师调解员的专业优势,短期内调解成功所有的争议案件并签订调解协议。随后,在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下,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启绿色通道,快速完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出具87份仲裁调解书,促成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本案的处理,一方面整合人社、司法(法援)等优势资源,聚合部门职能优势,通过仲裁立案前的调解,有效降低双方当事人对抗性,最短时间内柔性化解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群体性劳动纠纷,提升双方当事人履行意愿,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另一方面,处理的全过程充分考虑当时国内外经济形势和新冠疫情防控大背景下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困难及后续发展,坚持依法融情、助企纾困、调解优先、能调尽调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争取双方当事人的互相理解与包容,通过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情理与法理的有效融合。

 

案例15:有效化解土地登记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1990年12月,原龙岩市土地管理局为申请人陈某某户办理了土地登记,土地登记面积为82.24平方米。2014年,陈某某户申请遗失补证,补证面积仍为82.24平方米。其后,申请人认为不动产登记漏登房屋后院面积20.56平方米,向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反映投诉。龙岩市自然资源局书面答复认为其申请更正登记理由不成立。申请人不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化解过程】省自然资源厅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后,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将申请人办理土地登记的历年档案资料整理出来,并主动邀请申请人座谈。座谈中,双方一一核实登记档案材料,确认经依法审批,申请人的不动产权证面积为82.24平方米;关于后院20.56平方米土地面积,根据当年的文件,确认可供申请人使用,但是不计入不动产登记面积。为此,龙岩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要求,将上述要求载入申请人不动产权证书的备注栏,申请人接受该做法,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该案属于不动产登记类案件,案件时间跨度长、材料多、申请人意见强烈。为妥善处理本案,龙岩市自然资源局按照《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要求,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定分止争作用,一方面认真细致梳理涉案不动产登记档案材料与历史变动过程,另一方面耐心细致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对合法审批的土地面积予以确认,对申请人反映的合理诉求,与登记中心协调载入不动产权证书备注栏,取得了申请人的理解与称赞,争议最终有效化解。

 

案例16:化工企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化解案例

【基本案情】厦门某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厦门市某工业区,主要从事苯甲酸、不饱和聚酯树脂等化学品生产,实际年产苯甲酸1000吨、不饱和聚酯树脂2.5万吨,其工业废气经环境监测结果显示均已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但紧邻该工业区、距离该化工公司的某住宅区居民,长期担忧该公司工业废气会受风向作用传输至该小区,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多次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信访投诉。

【化解过程】针对该化工公司信访投诉问题,厦门市同安区生态环境局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从源头上找准症结、对症下药,采取“严管优服”等创新举措,切实推动企业信访投诉量大幅度下降。一是开展约谈工作。多次约谈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要求企业完善生产和处理工艺,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加强车间密闭,减少无组织排放。二是开展技术支持。组织专家上门调研,精准指导企业全面查找问题,系统整改和防治。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将该化工公司纳入特殊监管对象,安排1名网格员每日巡查、开展突击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规范运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四是加强沟通协调。通过座谈会、微信群等方式,加强同安区政府、生态环境部门以及街道、社区居委会、业主代表、该化工公司等多方之间的沟通,搭建企业与周边群众理解互信的桥梁。五是加强测管联动。2020年以来,厦门市同安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化工公司生产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9次,监测结果均达标。与此同时,该化工公司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先后投入约500多万元引进绿色生产工艺、实施原材料和工业废气密闭收集处理、改造治污设施以提升废气治理效果。自2021年7月以来,周边群众未就该企业环境问题进行信访投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邻避效应”、环境纠纷化解的典型案例。虽然本案所涉企业已实现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但因近邻居民对优良环境质量的需求不断提高,引发对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染物对环境质量和人体健康潜在风险的担忧,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形成污染投诉纠纷。生态环境部门在加强执法、跟踪督导企业充分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精准帮扶企业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尽可能减轻项目对周围生态环境影响的同时,督促企业主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积极为企业与公众搭建有效沟通桥梁,畅通问题反映、解释沟通的渠道,最大程度缓解群众对身边环境状况的担忧,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提升治理效能。

 

案例17:线上调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3月,某公司与何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何某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A车位,总价22.5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且何某按约全额支付了车位价款。2022年5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案涉合同,将何某所支付全部款项22.5万元等额转为其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B车位应付款项。经该公司多次催促,何某并未配合办理A车位相关注销手续。双方遂产生纠纷,该公司向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矛盾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房协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别在福州市区和福清市,现场调解成本高,省房协调委会坚持便捷便民原则,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双方同意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线上远程调解。调解员陈烽坚持以“交易要讲诚信”为切入点,引导双方阐明观点、表达诉求,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协调双方当事人不同诉求,根据双方意见不断调整调解方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解除该公司与何某就A车位签订的合同,何某需配合该公司办理完毕备案登记注销和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同时,该公司在何某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向其支付原购车位款项22.5万元。后该公司与何某向福清市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福清市法院经审查,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典型意义】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是住建领域矛盾纠纷的重点与难点。针对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涉及人数多、群众利益大、不稳定因素较多的特点,在省法院、省住建厅指导下,省房协调委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优势,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主动靠前调解,推动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本案系住建领域行业协(学)会线上调解第一案,省房协调委会采用线上调解的方式,以“交易要讲诚信”为切入点,反复沟通引导,针对性开展释法明理,不仅方便双方当事人,而且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立案之前,既提高了调解效率,又节约了司法资源,真正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案例18:公墓建设群体纠纷调解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9月,南平市政和县某乡村民吴某等人反映,该乡在未告知村民、未征求村民意见且未有任何政策文件以及无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违规占用耕地,在村民家门口修建公墓。

【化解过程】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郑昌信接到调解任务后,立即对该纠纷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研判,协同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土和林业部门对公墓建设场地进行实地调查。随后,郑昌信组织该组村民代表、信访群体代表、村挂点领导及村干部等多次召开调解会议,耐心细致地做信访代表思想工作,最后,村民集体投票不同意公墓建设。该乡和村调解委员会充分尊重村民意见,并将此情况向该乡政府和村委会汇报。最终,该村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决定放弃在该处建设公墓,另寻他处建设。

【典型意义】在本案调解过程中,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员、村级综治协管员在调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依托群众自治,把群众事交给群众办,有效防止矛盾激化、纠纷升级,切实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为基层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可参考的典型经验。

 

案例19:林业纠纷多元化解案例

【基本案情】2009年4月,陈某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获得某山场林权,并与尤溪县某村委会签订了书面《林权转让合同》。2011年7月,陈某以村委会的名义经有关机关审批获得该山场林木采伐权(间伐),但在采伐过程中遭到其他镇综合林场制止,该综合林场提出林权争议,经有关部门多次协调,林权争议未果。2016年6月,尤溪县政府对陈某中标山场林权进行作废公告,直接导致陈某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陈某认为村委会将无林权的山场林木转让给陈某,造成陈某较大经济损失,因此要求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40.25万元。

【化解过程】尤溪县法院受理纠纷后,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充分发挥具有尤溪特色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1156”模式,通过与县政府、当地乡镇政府、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该综合林场等单位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分析林权权属、历史变革、林地状况、林权登记变更、林权管护等诸多问题,确定林权归属确为登记错误。主审法官通过现场走访纠纷林地,召集林场业主、村民详细了解山场引发纠纷的历史原因、管护情况和林木生产情况,实地查看山场四至范围、林区界限,耐心倾听当事人意见,结合乡土人情、融情入理,以情感化。在多次调解动员下,陈某与村委会达成调解协议,签约当日,双方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尤溪县作为林业大县,林业经济较为繁荣,受林业生产周期长、合同内容不规范等原因的影响,矛盾纠纷时常发生。该案通过实地调查、多部门联动,促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是疑难复杂林业纠纷多元化解的典型案例之一。尤溪县法院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共治体系,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1156”模式平台,强化调解网络建设,将矛盾纠纷分流到乡镇村居一线进行筛查化解,并将联动化解工作纳入县平安建设考评内容,提高了基层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了大量林业矛盾纠纷的成功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20:两地联动化解渔船碰撞事故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16日凌晨,漳州市龙海区莫某个体所有渔船“甲船”在拖网作业中,与福清市某公司捕捞辅助船“乙船”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甲船”船体左舷后部受损,淡水舱裂缝,直接经济损失10多万元,造成1名人员轻微伤,未造成水域污染,属于一般等级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经综合分析认定,“乙船”负事故主要责任,“甲船”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存在较大争议。

【化解过程】为妥善处置渔事纠纷与化解矛盾风险,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福州、漳州两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秉承“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理念,在漳州市召开碰撞事故责任认定暨民事调解会议,并特邀福州、漳州两地渔业互保协会参与见证。在事先与双方当事人电话协调沟通、面对面交流、线上线下同步走的前提下,两市执法机构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守“海上一家亲、和谐共处”理念,在跨市渔业互保协会的见证下,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经济赔偿协议。

【典型意义】福建身处沿海,出海的船舶众多,出海渔船民来自五湖四海,各类海难事故、海上碰撞、网具归属、渔场划分等纠纷时有发生。本案中,福州、漳州两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根据案件的纠纷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耐心、细致地工作,把握双方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把握利益平衡点,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在短期内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双方利益最大化。该案的处理,既快速协调、妥善解决跨区域渔事矛盾纠纷,深化“海上枫桥经验”,又为福州市、漳州市渔事纠纷解决、诉源治理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实例。

 
责任编辑:罗晓榕
联系我们
  • 地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邮编:350003
  • Email:fjfy@chinacour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