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财政管理体系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刚刚成立就着手在中央苏区统一财政。
中央政府从建立自上而下的地方和军队的各级财政管理机关入手,健全财政管理体系。1932年8月13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22次常会通过的《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规范了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管理机关的名称、隶属关系、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等。中央政府的财政主管机关是财政人民委员部,执掌计划岁入岁出,管理国库、税收权、公债、钱币、会计、银行、国有财产、合作社等事项。
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旧址
1933年3月28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38次常会又通过了《省县市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进一步对地方各级财政机关的事权、主官任免调动、岗位职责等作了详细规定。按照这些政令的要求,中央苏区军、地两方陆续建立健全了财政管理体系,较好地克服了财政管理散乱无序的状况。
《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
统一财政管理的第二个重要举措是建立预算决算制度,防止和杜绝公家用钱无计划以及超支挪用等现象的发生。1931年12月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行政经费、各军伙食杂用等经费,统一由该部分的财政机关造就预算,交上一级财政机关审查,并报告中央财政部批准。
《红色中华》报1932年9月13日第33期
为革命提供强大保障
统一财政管理的另一个重要举措是建立国库,掌管国家所有现金项目收入、保管和支付。1932年12月27号颁布的中央人民委员会第8号训令,开宗明义阐释了建立国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训令说:“财政人民委员部已决定于1933年1月1号起建立国库,实行会计制度,将一切财政收入一律交到国库分支库,由中央支配,这是建立统一财政的重要基础。”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总金库旧址
为加快中央苏区财政统一步伐,财政人民委员会下设会计处,专司国家总预决算的编制、金钱物品之等级、会计制度之确立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财政人民委员印章
随着财政制度的完善,苏区财政收入日渐多样化,苏维埃政府用缴获和打土豪罚款没收的物资积极发展经济,仅1933年4月到年底,财政部拨给国民经济部的资金就达200多万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壹元纸币
由于财政政策和管理制度的统一,到1933年,中央苏区财政统一工作逐步完善,保证了红军和政府工作人员的供给,有力保障了革命战争的进行,其中不少经验为以后的财经建设乃至解放后的财经工作提供了借鉴,极大地丰富了财政经济管理经验。
盖有“财政人民委员部”印章的票证
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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