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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65)| 苏区诞生首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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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6-28 09:34:52 打印 字号: | |

中央苏区首部劳动法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这是中央苏区第一部以国家基本法形式颁布的劳动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共十二章七十五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法适用范围;第二至十一章,分别规定了雇佣手续、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女工、青工及童工、劳动保护、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他地方的组织、社会保险、解决劳资冲突及取缔违反劳动法的机关等内容;第十二章附则,规定了本法解释权和颁布实施细则的权限等。

它以彻底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为切入点,力图保障工人阶级的利益。如首次实行了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制,规定了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失业津贴,宣布实行8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工资标准,保护女工、青工和童工等。

福建省职工联合会旧址

有力保障工人利益

《劳动法》首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比如在总则第三条中有规定:“无论何种已生效力或未生效力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及其他的劳动契约,倘他的劳动条件比本劳动法所规定的条件恶劣者皆不发生效力”。

《劳动法》还完善了社会保险制度,在第十章将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都规定得一清二楚。比如,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于“由雇主于应付的工资之外,支付全部工资额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数目”。社会保险的范围包括免费医药帮助、暂时失去工作能力者的津贴、失业津贴费、残废及老弱的优恤金、婴儿补助金、丧葬津贴费、工人家属贫困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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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3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对1931年的《劳动法》加以修改,并于同年10月15号重新颁布实施。劳动法的实施大大改善了苏区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况,也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明显促进作用。

朱德授旗中国工农红军工人师(大型油画)

据1934年3月全总中央执行局统计:“工人的工资,是大大的增加了。最少的有20%的,有的是增加了几倍至十几倍”“现在工人的疾病、生小孩、死亡、受伤均有保险局或雇主负责,工人不再为这些不幸事件而付出自己的钱”“失业工人也大大减少了。据兴国县长岗乡1934年所调查,木、篾、泥匠失业人数只占十分之一至三,理发工人还增加了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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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晓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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