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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㊸ | 八小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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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21 16:15:50 打印 字号: | |

立法保护工人

闽西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劳动生产方面的立法实践十分丰富,许多立法原则和精神都走在了时代的前面,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劳动立法,以及后续的劳动立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1929年10月,上杭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劳动问题案》,虽然条文很少,只有9条,没有法律文本的章节结构和细致条款,仅以议案的形式表达了立法的主题,但它是我党领导下的重要劳动法律文件,开创了革命根据地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运用劳动法律制度来调适劳动关系的先河。《劳动问题案》既保护工人权益,又有助于发展生产,规定:“老板不得打骂工人”“学徒期限最多两年,学徒期间应有相当工资,学徒不为老板师傅私人做事”等。《劳动问题案》中关于“女工与男工工作平等者,工资亦一律平等”的思想更为之后诸多法律开创了先河。

其后,于1930年2月通过的《永定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之保护劳动法》规定:“失业工人,由县政府,总工会共同组织失业救济委员会,设法救济。”创造性地设定了失业工人政府救济制度。1930年2月通过的《龙岩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之劳动法令》,则首次明确了工会、工人、雇主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小时工作制

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劳动法案》又吸取了上杭、永定的有益经验,条款增加到了9章83条,其中的不少内容都是首创。比如总纲第二条“各工会应规定最低限度工资,并按照生活程度递加”,这是根据地时期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中第一次出现“最低工资”的条款。再比如第二章第一条“工人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这是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八小时工作制”。

1930年11月,闽西苏维埃政府还颁布了《劳动监察条例》,是根据地时期第一次在劳动生产的法律文件中规定侵犯工人利益、破坏生产的相关处罚,带有明显的刑事法色彩。整个条例的14则条文都是“行为+处罚”的模式。如“打骂、虐待和侮辱工人者,按情节之轻重,处以十天至五个月之拘留。”

随着这些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闽西苏区工商业生产面貌一新。工厂、作坊、商店中,基本都实现了男女同工同酬;虐待学徒的封建恶习逐步废除;工厂、商店中长期工人的医疗、伤残、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制度初步确立。工人们把红军看成自己的贴心人,建设苏维埃政权的热情高涨,他们积极购买公债,开展劳动竞赛,踊跃参军。《红色中华》第12期报道:1933年,中央苏区有“一万工人参加了红军”,其中闽西苏区工人就占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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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晓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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