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首要分子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1.5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八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5.6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起,张某辉(在逃)先后与被告人魏某、官某滨、连某、徐某胜、梁某平、童某斌等两劳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共谋出资成立“宏利担保公司”,逐渐形成以策划、组织、指挥人员张某辉、魏某为首要分子,官某滨、连某、徐某胜、梁某平、童某斌为骨干成员,应某鑫、童某沐为一般成员的固定组织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无金融放贷资质的情况下,对外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前述被告人及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无抵押担保为诱饵,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的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以制造民间借贷假象,通过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肆意认定违约、自行认定还款金额、隐瞒身份作为出借方利用借款平账等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借助诉讼、公证、实施软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先后实施诈骗犯罪4起,共计骗取被害人财物286余万元,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还实施催收非法债务犯罪1起。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还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强制和精神恐惧,对辖区内的社会生活秩序和司法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也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延平区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根据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事实,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情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