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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款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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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立烽 江育荣 林渊  发布时间:2021-11-10 10:35:01 打印 字号: | |

执行案款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扣划、当事人自行缴纳及涉案财物的拍卖变卖款等由法院代为保管和结算的往来性资金。执行款依法、及时、准确发放,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由于受到执行绩效指标考核机制仍不尽合理、“重案件执行,轻案款发放”等相关因素的影响,在一些法院仍然存在执行款发放难的问题,甚至成为这些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个“痼疾”,损害了这些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执行案款管理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化解相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执行案款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从案件数量看,法院暂存执行款的案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在一些法院,执行款发放普遍超过规定的30天时限,无法及时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而且存在执行款长期滞留的现象。同时,有些被执行人在缴纳执行款时,未输入有效的备注信息,也未及时与法院沟通联系,导致执行款信息不全,无法将款项与执行案件一一对应,产生很多不明案款,影响案款发放工作,进而损害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上述问题实际上反映了法院执行案款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完善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法院执行款管理机制不够健全。首先,执行绩效考核机制不够合理。执行绩效考核体制在执行工作中起着“指挥棒”与“导向标”的作用,执行法官的职级晋升、绩效奖金等与指标高低相关联。目前,一些法院的执行绩效考核体系仍不够科学,“重案件执行,轻案款发放”,主要关注执行结案率、执行到位率等业务性指标,执行款发放工作未纳入执行绩效的考核,或者虽纳入考核,但考量比值较小,导致考核形同虚设,约束力低。一些执行法官从自身角度出发作出趋利选择,直接影响执行款管理发放效率,甚至个别法官将执行款的领取作为要求申请执行人结案的前提条件,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案件执结,执行款就不发放。

其次,一些执行法官思想认识不到位。执行法官承担的执行案件数量较大,主要将精力重心放在如何执行到位,对执行款的发放工作有些忽视。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款项交到法院执行款专户后,一些执行法官认为款项已执行到位,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信息系统中将案件报批结案,未及时跟进执行款的发放进度。尤其是涉众型案件执行款因牵涉人员多、工作量大、程序烦琐,存在一定的难度,导致一些执行法官产生畏难情绪,缺乏发放案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申请执行人知情权保障缺位。在目前的执行制度模式下,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度有限,想了解执行款情况,需要通过执行法官告知。申请执行人无法及时掌握执行进程,致使信息不对称,只能等到法院通知领款时到法院办理手续,一定程度上造成发放延迟。如果执行法官未告知到账信息,执行款便无法发放至申请执行人。

最后,执行款的监督管理还不够完善到位。一方面,执行款到位后的监管缺位,执行款拖延发放没有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另一方面,执行案件能够完全执行完毕的案件比较少,很多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存在部分执行款在案件结案后仍有案款进入的情况,但执行案件基本上是“一个人包案到底”,执行法官因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等,工作对接不畅,案款即无人跟踪管理,滞留执行款专户。

2.执行信息化建设的作用有待充分发挥。执行款信息还未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共享,未能充分发挥信息化应有的作用,银行、财务和执行局三方财务信息对接不顺畅,形成“信息孤岛”。因银行信息使用的是互联网,执行款管理系统使用的网络为法院内网,财务管理系统系政务内网,三个系统分属于不同的网络,导致无法有效对接,造成相应的案款信息不对称,进而影响执行效率。

3.当事人自身原因影响案款发放。一些案件中,因执行到位的标的额偏少或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满意,申请执行人拒绝领取执行款,甚至经法院多次通知后,仍然不愿意领取案款,致使案款滞留法院。尤其是抢劫、盗窃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本身因经济原因走向犯罪,执行到位标的额有限。个别执行案件系每月提取的租金或者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此类执行款往往金额小、时间跨度长,需要数次或者几十次才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每到一笔案款就领取一次,通常要求法院以6个月或者一年为周期发放。

同时,由于一部分执行案件无法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占40%以上,加上执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容易发生变动或者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没有具体明确的联系方式。在参与分配案件中,因为执行权限的限制,主持分配的法院无法掌握所有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联系方式,导致执行款分配延误。还有当事人提供领款材料不完整的情况,例如自然人申请执行人已经死亡,法人申请执行人被注销,申请执行人债权转移等情形下实际领款人与申请执行人不一致,权利继受人无法及时提供合法领款手续或材料不齐整。

此外,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中包括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因此,执行款到账后,需要当事人的收款收据,否则无法出款。但司法实践中,部分申请执行人怠于向法院提供完整的领款材料,致使承办人无法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4.执行案件的客观因素影响。为规范执行权的运行,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益免受不法执行行为的侵害,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因为执行异议导致执行程序中止的,款项将无法及时发放。还有,因为被执行人涉及系列案件,执行到位的款项往往要在多个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方案作出后,从分配方案的送达至生效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会影响执行款发放效率。如果出现申请执行人同时为其他案件被执行人的情形,执行法官还需要通过多次分配、多次转账才能明确各自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过程也会造成执行款发放的迟延。

二、进一步完善执行案款管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执行程序是保障司法权威、促使当事人权益达到实然状态的重要程序。效率是执行程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案款发放如果是“迟来的正义”,必将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上述这些问题要求法院建构完善一套完整有序的案款管理发放机制。

1.做到考核机制的合理设置。建立健全对执行款的全程监管机制,加强对执行款管理的考核,弱化对执行结案指标的考核,将执行款发放的效率作为执行绩效指标之一。执行款到达案款专户后,如无法定事由,必须在规定的30日内完成发放,有未发放执行款的,案件不能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申请结案,因法定事由无法及时发放的,应按照要求层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延期发放。开展定期清理执行款工作,对执行款进行定期梳理,同时可依法依规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强化对执行款发放的监督,加大对拖延发放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预防或遏制执行款滞留问题。

2.进一步健全执行款管理制度。执行款发放涉及人员较多,必须建立健全一套科学高效的执行款管理制度,详细规定执行款收取、账务处理、发放支付以及后续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要求,规范执行款收支业务流程,明确各流程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执行制度,从而提高执行款发放效率。提高执行案款管理信息化水平,案件款项到账后,相关系统应自动向当事人发送信息,当事人也可以自行查询案件到账情况,如此既方便申请执行人及时领取案款,也可以督促执行法官及时提请发放。同时,可设置系统对于缺乏关键信息且来源不明的案款自动拒收或退款,预防信息不全造成执行款发放迟延。通过“流程改造,智能提升”的路径方案解决现有系统之间不兼容的问题,支持全面智能化提升。探索智能化支付模式,在案款到位前即明确案款发放路径,申请执行人在立案阶段办理领取执行款的相关手续,向法院提供领取执行款的“案款专户”,实现与法院执行案件案号的“一案一账号”对接,案款到位后,执行法官启动案款发放程序,银行随即将案款转账至申请执行人的“案款专户”,并同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形成案款收发的管理闭环。

3.探索建立执行款公开机制。正义要实现,而且要以被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执行法官面临不断增加的案件,办案压力较大,一定程度上造成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联系不够及时顺畅、执行案件进展信息不对称。因此,可探索建设执行款明细公开平台,明细上网,当事人可以随时登录网站查看执行款明细,可根据网上查询的结果,提醒和要求执行法官发放执行款,如果发放不及时或者沟通不畅,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4.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要加大对执行法官培训教育力度,时刻紧紧抓住执行款发放这根弦,将之内化为执行法官的行为方式,切实提升执行法官的工作执行力。执行法官应形成良好的执行工作习惯,及时对到账的执行款提出分配方案,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领取案款。针对经法院通知怠于领取或拒绝领取执行款的当事人,通过发送书面通知、12368司法信息、电话及微信等多种方式告知其执行到位案款情况并明确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遇到无法联系当事人的情况,执行法官应积极发挥主动性、能动性,通过告知其成年家属等方式督促当事人领款。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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