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清明节前夕,正值闽南的雨季,一会儿天晴一会儿雨的天气,让人捉摸不透。
尽管出门买菜时依然阳光普照,71岁的冯阿姨还是细心地带上了一把雨伞,坐上了9路公交车。
眼看着菜场门口到了,又遇上红绿灯,车上正好人不多,冯阿姨就跟司机说:“师傅,麻烦你开下门,我从这里走过去比较方便,不然过了红绿灯又要走好远,我老人家腿也不方便啊。”公交车停在快车道上,司机有些为难,但耐不住冯阿姨的央求,还是开门让她下了车。
“坏了,雨伞没拿,瞧我这记性。”冯阿姨没走多远,一拍大腿,想起来这事。正好还是红灯,她转身去追。
“啪”,冯阿姨被一辆停在斑马线上等红绿灯的电动车绊倒了,这一摔就摔成了骨折。冯阿姨住院十几天,还回家躺了一个月。
事故经交警认定,公交车司机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员黄某和冯阿姨负次要责任。这前前后后的医疗费合起来也有10万多元,冯阿姨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刘某、黄某和保险公司赔偿。
黄志丽接到案件后,一看案卷材料,本觉得这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三方按各自责任比例承担损失即可。可是公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交来了答辩状,认为黄某的电动车是超标车,属于机动车,就应当投保交强险,如果没有投,黄某必须要多赔偿,因此黄某应当共同承担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黄某更是觉得冤枉,原本最多承担15%的赔偿责任,现在保险公司要他承担40%的责任,“黄法官,我电动车停在路上等红绿灯有错吗,她自己撞上来,我能怎么办呀?而且电动车也没有列入投保范围,我上哪儿去买保险去?您给评评理啊。”
黄志丽发现,超标电动车投保问题之前没有判例,也没有相关规定,这让原本简单的案件变得有些棘手。她专程到交警、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请教学习,同时上网查阅大量资料,还到审判文书库里找了许多电动车交通事故的判例。一次次比对分析,一次次咨询探讨。“不找出有说服力的依据,当事人肯定不服,随便下判,司法怎么会有公信。”她心想,这回多辛苦一点,以后再遇到类似的案件,其他法官也能轻松解决。
一个月后,案件再次开庭。黄志丽说:“电动车的确超标,也的确属于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但全国各地至今并没有强制要求,也没有哪家保险公司开展了这个业务,因此超标电动车即使想投保,也是投保不能。”一次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黄某在斑马线上停车,且属于无证无牌驾驶,因此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判决。
后来,漳州地区类似交通事故的处理,都采用了黄志丽的判决理由。
“法官的每一次判决,并不仅仅只是简单的对错区分,更可能成为关乎社会事件的一个风向标,因此要让每一次依法公正裁判,从法官自我心中的公正,升级为群众信服的公正。”黄志丽在日记中这样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