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2日6时许,陈生(化名)驾驶无牌电驱动两轮车从霞浦县三河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某学校对面路段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明(化名),导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
黄明的家属将陈生及其父母诉至霞浦法院,认为陈生驾驶的无牌电驱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要求三人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0201.56元。
被告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认为陈生驾驶的无牌电驱动二轮车并非机动车,原告要求在交强险内先行赔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院审理后认为,且福建省目前对二轮电动车尚未要求挂牌及投保交强险,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但其为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该院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该院判决陈生父母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的80%,共计39余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扣除被告方已经支付的费用,尚应支付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