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监管的缺失,让年仅两岁的幼童掉入池塘溺水身亡。近日,连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儿童溺水死亡案,陈某赔偿原告邹某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
2013年12月21日上午,邹某将两岁儿子交由父母看管,由于父母的疏忽大意,孩子不慎跌入房屋旁陈某的池塘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邹某夫妇认为,陈某在道路旁挖池塘养鱼,周围没有警示标示,也没有围栏和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对孩子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作为孩子的爷爷奶奶,本应对幼小的孙子悉心照顾,在明知房屋旁边的池塘可能对孙子带来危险的情况下,却疏忽大意,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对孙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作为池塘的承包人,应当预见到池塘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却未在池塘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孩子的溺水身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孩子死亡原因力的大小,判决被告陈某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邹某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2290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