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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 法院调解暖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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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平  发布时间:2014-05-21 08:12:49 打印 字号: | |
  日前,霞浦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不仅化解了当事人的纠纷,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行为更是温暖民心。

  经查,2012年5月10日,许某某驾驶邱某某所有的赣F2520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F9622挂车行驶至沈海(闽)高速公路B道2046KM+300M时,因采取的措施不当,与被告谢某某驾驶的闽J63553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车上货物损失的交通事故。经福州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谢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与被保险人邱某某就赣F2520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F9622挂车上货物损失达成定损协议,扣除保险免赔率,确认为270000元。原告按事故责任认定70%支付给邱某某赔偿款189000元,余额81000元未予支付。

  邱某某向晋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原告支付余额81000元。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原告支付邱某某81000元,并确认原告在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可依法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追偿。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而后,原告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并向霞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代位追偿保险赔偿款81000元。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多次电话联系原告保险公司做调解工作,但由于原告系外地公司,法院无法组织双方当面调解。庭审当天,承办法官仍未放弃调解努力。可喜的是,通过摆事实、作分析、讲法律,终于促成了本次调解。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答应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款81000元。同时,本案被告谢某因本起事故遭遇重大损失,承办法官积极为其争取合法权益,做原告思想工作,动员原告主动承担本案诉讼费910元。双方当事人对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方法表示认可。
来源:中国法院网宁德频道
责任编辑:福建高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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