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莆田法院推行交通事故纠纷 “一站式服务”化解工作
分享到:
作者:莆田中院  发布时间:2014-02-18 10:10:05 打印 字号: | |
  莆田市各基层法院均成立交通法庭或交通合议庭,整合社会资源,建立“一站式服务”工作点,推动交通事故纠纷化解工作更加公正、高效、便捷。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981件,审结2270件,调撤率达85.2%,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成为莆田市社会管理创新的亮点工程。

  一、搭建联动平台,形成工作合力

  为有效解决交通事故处理难、赔偿难、救济难“三难”问题,莆田法院整合交警部门、保险公司、鉴定机构、物价部门、民政部门等社会资源,开展交通事故纠纷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审理判决、保险理赔、困难救助、心理疏导等一站式服务,形成多部门、多角度、多层次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整体合力,变各单位“各自为战”为“一站式”办结,快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中较为典型的是荔城区法院的“九位一体”一站式服务机制。荔城区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成立“荔城区交通事故处理一站式服务中心”,荔城法院交通法庭牵头交警、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险公司、鉴定机构、物价部门、民政部门、妇联、心理辅导机构等建立“九位一体”工作平台,该中心为各单位开展工作设立了调解室、理赔室、法律援助站等办公场所,并将各单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上墙公示,公布交通事故纠纷化解“路线图”,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流程图、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须知等15类诉讼指南手册和标准化、格式化诉状、调解文书等,方便了群众诉讼。通过充分运用“九位一体”工作平台,该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调撤率达96%,所审结案件无一闹访、无涉诉信访、无申请强制执行,实现调解案件自动履行100%、矛盾纠纷化解100%。

  二、简化流程管理,提高处置效率

  “一站式服务”工作坚持以优化处置流程为基础,有机衔接交通事故纠纷处置的各个环节,并对交通事故案件实行诉前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三调解”与司法效力确认“一确认”的“三一工作法”,实现交通事故调处“无缝对接”。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交警部门接警处理的,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先行行政调解;对于不愿履行责任的当事方,人民调解委员同步跟进调解,法庭及时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确认;对不服调解起诉的案件,法庭就地立案、快速审结。对于经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成功以及经法庭司法确认、判决、调解的案件,保险部门依法及时为当事方办理保险理赔业务或根据需要先行支付保险赔偿款后补齐理赔手续;法律援助及司法鉴定、物价评估等机构则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鉴定、物价评估服务;民政救助部门为确实需要救助人群提供必要的困难救助。通过“一站式服务”,轻微交通事故处置在1小时内结案,普通案件在20日内审结,有效提高了交通事故纠纷处置效率。

  三、加大调解力度,实现多方共赢

  一是做好庭前调解的释法工作。指派一名专职调解员协助交警部门进行诉前调解工作,着重从释法角度做双方当事人工作,促成调解协议。对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及时进行协议确认。对于案情简单、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组织当事人进行现场履行,当天予以结案;对于重大、突发性事故,从指导证据固定、引导困难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以及赔偿项目、标准确立等方面,耐心做好释明工作,有效缓解当事人因不明事理而引发的对立情绪。二是做好庭中调解的说理工作。通过庭审过程厘清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在查清法律事实的基础上,辨法析理,本着利益平衡的原则,从理赔义务、减少经济付出、提高履行效率等角度,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并围绕这个平衡点进行调解,促进定纷止争。三是做好庭后调解的取信工作。对经过庭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在庭后判前分类进行调解。对庭审中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或矛盾较为激化的案件,采用“冷却处理”方法,先稳定双方当事人情绪,正确分析形势,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促使双方愿意接受调解。对经过庭审当事人已有调解意愿但未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创新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由法庭提供一个折中的调解方案,如当事人双方7日后无异议的,视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严锋强
联系我们
  • 地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邮编:350003
  • Email:fjfy@chinacour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