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建房屋已经犯错,暴力对抗执法更是错上加错。日前,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4月间,连城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发现被告人王某的父亲王某宁未经批准,擅自改建发生火灾的房屋。连城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13年4月27日向王某宁就该违建行为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5月6日对王某宁的违建行为进行监察询问,5月22日决定对该违建行为立案处理。期间,连城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多次到王某宁违建处对其违建行为进行制止和调查。2013年5月28日15时许,连城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组织执法人员依法阻止被告人王某及其家人抢建违章建筑。被告人王某因对该执法行为心存不满,便上前靠近执法人员,用铁锹将其中一名执法人员的左大腿、左上臂等处捅伤,阻碍执法,后被在场的其他执法人员制止。随后被告人王某跑到路边猪肉摊上,拿起杀猪刀欲威胁执法人员,被劝阻。经连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受伤执法人员多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3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到连城县公安局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取得受伤执法人员的谅解。
连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连城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持械妨害公务,致一人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被告人王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