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城县法院对福建省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陈宁青犯受贿一案作出宣判,以被告人陈宁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6000元。
连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2年,被告人陈宁青在担任福建省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期间,为北京中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康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企业在承揽马坑矿业相关业务或销售产品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相应支持与关照,帮助上述企业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陈勤、朱善文、张贵波等人经手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60323.3元。
连城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宁青受国有独资公司福建省潘洛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委派担任马坑矿业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60323.3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陈宁青有自首情节,退清赃款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