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平法院开庭审理本县首起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李某在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向村内多口水井投放农药等危险物品。经鉴定,李某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因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性,故武平法院对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8日5时许,李某把家中其母亲卧室床底下存放的农药克百威装进一个矿泉水瓶里并加入半瓶水。后李某手持该矿泉水瓶到武平县桃溪镇亭头村第三房的饮水井边,将瓶中的一部分克百威倒入井中,之后李某又到该村另一饮水井边,将瓶中剩余的克百威倒入井中。此外,李某还多次往村内水井投放过不可食用的杂物。
对于自己的投毒行为,李某回答说自己是在为井水消毒,喝过这样的水对身体更好。此外还查明,被告人在2013年1-4月曾在长汀某医院进行精神病治疗,经医院诊断,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后又经厦门仙岳医院鉴定,被告人为精神病患者,且投毒时正在发病,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综合该案情况,考虑李某还有危害社会的危险性,遂对李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