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中院与市检察院、公安局建立民事执行案件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确立了支持不添乱、监督不越位、依靠不依赖、共办不替代“四不原则”,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在支持中强化监督。漳州中院2012年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全国首批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单位以来,创立并完善了提醒、约谈、建议、释明“四步曲”机制,两院共联合开展执行活动105件次,促执行和解、自动履行90件,标的额565.3万元。
一、先行先试:创新开展民事执行法律监督试点工作
重点突破。将涉特殊主体执行难、暴力抗法、拒执罪、涉执缠诉无理访、反规避执行、违法违纪执行行为等6个方面作为重点监督项目,并确定芗城、龙文、龙海、漳浦、南靖、长泰等6个基层法院为试点工作联系点,分别选择1个项目进行突破。
全面介入。两院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沟通,通过“四步曲”机制,实现检察权对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涉嫌职务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的全面预防、介入与监督,提高被监督主体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优化提升。邀请检察院直接参与执行现场监督,推出反规避执行系列宣传报道、重点案例示范等,扩大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约束力和社会影响面。
二、“四步曲”:构建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立体网络
“提醒曲”──协助执行单位。针对个别执行协助单位以系统网络故障为由拖延办理,甚至故意设置障碍拒不协助执行等“联而不动”现象,法院邀请检察院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执行联动成员单位,或发出“协助执行提醒函”,提醒纠正协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严重影响执行工作开展的协助单位,执行法院提请同级检察院向该协助义务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督办建议函”,责令限期纠正。2012年以来共发出“协助执行提醒函”36份、“督办建议函”3份,26家执行联动成员单位积极协助法院办理业务4万多次。
“约谈曲”──特殊主体。为解决涉党政机关、村(居)委会等特殊主体案件执行时间长、利息数额较大,甚至存在干预、抵制、阻挠,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问题,同时避免直接强制执行给特殊主体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带来负面影响,执行法院联系同级检察院向特定主体发出《检察约谈通知》,要求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说明情况,向其阐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敦促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检察院参与执行下,全市法院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专项清理活动取得较好效果,目前已执结62件,化解率96.9%,标的额7500.4万元。
“建议曲”──被执行人。针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规避执行情况,漳州中院与市检察院、公安局统一执法尺度,强化协调配合,积极推行“检察院提前介入”机制,即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行为构成拒执犯罪的,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材料的同时,将移送函同时抄送同级检察院,由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对符合立案条件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执行法院函请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截至目前,已发出检察建议107条,公安机关按时反馈105条;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嫌疑人48人,立案36人,已判决17人。
“释明曲”──涉执信访人。针对涉执重信重访、群体访、无理访以及人大代表关注的重点案件,在法院正常的信访化解机制之外,邀请检察院共同约访信访人,向其反馈案件办理进展情况,释明案件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帮助做好信访矛盾排查化解,积极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促进当事人息诉服判。一年来,全市法院化解涉执进京赴省来市访案件99件,涉执进京访案件化解率达89.3%。
三、“一盘棋”:推动执行难化解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办结执行案件15333件,标的额31.83亿元,执行工作综合质效连续6年位居全省法院前列。
监督配合常态化。与市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民事执行案件协调配合、监督制约工作的规定》,明确检察院对执行案件的立案、执行款支付、执行救济、执行担保、涉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五类民事执行活动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法律监督,并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席会议制度。
执行行为规范化。制定、完善执行监督制约、执行质效考评、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流程等规范性文件20多份,使执行分权更明确、流程管理更科学、执行过程更透明。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执行干警零违法违纪,执行案件越级上访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工作机制长效化。漳州市委在全省率先建立协助执行联动机制,并先后出台意见解决执行难题、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并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把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列为漳州法治惠民“五大工程”之一,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各部门配合的执行工作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