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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炳坤:总在“充电”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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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福建日报记者 吴在平  发布时间:2013-12-11 09:13:04 打印 字号: | |
  “18年的法官生涯,我深切体会到,法院就是一所新的大学,法庭是一本读不完的书,只要从事法官工作,你就不能轻言毕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叶炳坤,1998年,已经工作的他考入厦门大学在职“双证”研究生班,攻读国际经济法;接着又到英国的莱斯特大学(University of Leicester)继续“充电”。1年后,他以优异的成绩获得国际商法法学硕士学位,成为莱斯特大学首个获得“学术优秀奖”和“杰出法学硕士”两项荣誉的外国学生。

  叶炳坤认为,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法官,必须创新思维,主动作为,这样才有能力解决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每次“充电”,总能给他带来新能量、新思维。

  “很多看上去犹如一团乱麻的案件,在叶炳坤的手上抽丝剥茧,条分缕析,便渐渐还本归原,还能创造出很多解决复杂问题的新方式。”同事们这样评价他。

  2009年,叶炳坤承办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这是我省首起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也是全国同类案件中债权人规模最大、法律关系最复杂的一起案件。“这起案件涉及近30亿元标的、5.3万多名股民和6万多个利害群体,而且审理时间紧,弄不好就是一个社会事件。”

  我国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有关公司重整的规定较为简略,可操作性不强,法律空白点较多。叶炳坤大胆参考国外大型企业破产重整成功案例,在国内首次引入“第三方托管制度”,大胆突破了现行法律“两元制”管理模式的规定,为公司重整案件的审判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他参考国外的反向保全禁令做法,创设了“反向保全通知制度”,为夏新电子资产顺利按照重整计划进行处置创造了前提。这些司法上的突破和创新,不但使夏新电子重整案在短短2个月时间内顺利审结,还实现了债权人、中小股民、企业职工等利益群体的“多方共赢”。在全国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这些创制性经验被作为典型向全国推广。

  叶炳坤还参与了大陆地区第一件承认台湾地区仲裁裁决,也参与了一件承认台湾地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判决,在当时没有法条规定、政策说明的情况下,借鉴国际通行的基本法理原则,创造性地提出处理意见,对这些疑难案件的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高姓台商与龙岩石粉村经联社一案中,他首次在司法裁判层面,提出了合同解释的诚实信用、文意解释、意思自治和当事人客观要件四结合的原则,这一创新做法在最高法院此后的类似案例审判中得到了认可。在厦门某大型台资企业的股东表决权纠纷中,他参考在国外所学的理论,解决了公司章程意思自治的边界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属性问题。而后,在最高法院召开的公司法审判理论论坛上,他对这一理念的阐述被确定为大会主题报告之一。

  办大案认真,对小案件也毫不马虎,叶炳坤始终以严谨、审慎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案件。他给自己办案提出“高中低”的要求:要发挥自身最高的法律专业水平办理好每一个案件;要保持最中立的立场分析、处理当事人的诉求;要以最低的姿态倾听当事人的每一个要求、反映和心声。这不仅是叶炳坤的办案原则,更是他法官生涯的不懈追求。

  厦门市有个老上访户卓某,第一次见到叶炳坤时连哭带骂,横加指责,表现出极度的不信任。“我知道这时候说什么都是没有用的,只有耐心倾听她的诉求,帮助解决困难,才能真正地化解矛盾。”叶炳坤一次次地倾听、一遍遍地向她解释法律规定,并通过各种渠道为她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最终,这位曾扬言要与法院“斗争一生”的老上访户尽管败诉了,但她却被叶炳坤的真诚所打动,从此息访。
责任编辑:严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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