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是中国南方主要林区之一,素有“绿色金库” 、“南方林海”之称,邵武就是其重要的“林海粮仓”。
近年来,盗伐、滥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掩护动物和失火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案件频发。由于绝大部分毁林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不大,经济状况颇差,在法院判处缓刑并处罚金时,无力缴纳罚金,且无力赔偿被害人林木损失,不仅有损法律威严,而且被毁森林资源、生态环境无法修复。
邵武也同样面临着这一问题。2002年12 月,为了让涉林刑事判决法定附加刑执行更加人性化,减少涉林犯罪,保护绿水青山,邵武法院以“绿色司法”为理念,在全省率先推出了复绿补种机制,此种林木补种抵赔和抵罚创新做法相继被南平中院、省法院推广至全市、全省。如今,责令督促毁林犯罪分子补种在邵武市水北故县国有林场186亩及和平国有林场243亩林地已成林,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修复。在法院司法建议下,市委、市政府正着手将复绿补种场地----天润公园,建设成为集“林木补种场地、社区矫正示范地、普法教育基地”为一体的法制主题教育公园。
一份特殊的判决
其实,该份“特殊”判决的作出一点都不“特别”,这是该院林业庭法官经过大量调研与沉思熟虑后作出的。
司法实践中,会走上盗伐、滥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失火等毁林犯罪分子,大部分是经济状况不太理想,生活水平较低的人。如果对此类案件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等实刑,不仅不能解决罪犯矫正问题,还将一个家庭拖入更加贫困的境地,并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加上不少毁林犯罪的情节并不是很严重,未达到判处实刑的标准。故邵武法院对于毁林犯罪案件多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刑。
但因为毁林犯罪人的经济不能,致使涉林刑事案件判决罚金执行不到位达七成以上,受害人经济损失赔偿履行不到位也达八成以上。部分犯罪分子甚至产生“反正我没钱,你也不能拿我怎么样”的心理。为此,该院林业审判工作饱受来自于邵武市“两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普通群众的缓刑适用率偏高、林业犯罪打击不力的诟病与压力。
如此两难之下,林业法官们陷入了思考,“如何更好的加大涉林审判执行力度有效减少涉林犯罪?”
我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在《森林法》中,“补种”已经成为惩罚盗伐滥伐林木违法行为的一种法定的行政责任,可见法律对保护生态资源的立法用意。这也是邵武法院最初判令林木补种的法律适用依据。
所以,在审理被告人李某盗伐林木案时,面对李某上有耄耋二老需赡养、下有残废二子需扶育的千疮百孔的家庭,面对查明的案情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单处罚金,轻松结案,还是判处适额罚金的同时判处以植树折抵罚金?该 院作出了一份特殊的判决,给了大家一个新的选择:受刑人利用自己的劳动种植林木,代替罚金刑的执行,罚金刑执行不力的问题得到解决,受害人的损失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弥补;同时毁林犯罪行为受到打击,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得以保护。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服判,检察院未提起抗诉。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按判决足额交纳罚金,同时在判决履行期间内提前一年多时间足数、高质地种植树木,判处交纳罚金和植树得到有效执行。
时至今日,李某对人说起那天法院的判决仍激动不已。“家里困难想砍树赚点钱,没想到被判了刑,还要罚3000元。幸亏法院给了我一次赎罪的机会。那段时间,我天天带着家里人到山上种树,争取早点种完。”
2005年1月间,当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回访时,村民们指着被告人种的小树,向法官们竖起了大拇指。该院收到当地村民委员会的感谢信,社会对法院“植树折抵罚金”的判决好评如潮。
26张林木补种监管令
随着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保护森林资源迫在眉睫。源自2002年的“植树折抵罚金”的个案成功,让邵武法院开始思考如何突破“植树折抵罚金”的个案运用,建立复绿补种机制,形成长效机制,从而更好地发挥司法修复森林资源、生态环境的作用。
2010年3月,该院组织林业庭法官多次深入林区调研,做好毁林刑事案件的调研,最终制定出台了《林木补种监管令实施细则》,在全省率先推出了复绿补种机制。《林木补种监管令实施细则》规定,对无经济能力赔偿损失或缴纳罚金的盗伐、滥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失火等犯罪分子或单位犯罪,实行以补种林木形式赔偿损失或缴纳罚金。该形式的林木补种应在国有的林地上集中实施补种,其所补种的林木归国家所有。在监管令生效期内,主审法官与监管令的实施单位林地所在乡镇林业站,共同对监管令对象补种的树种、株数、面积、补种的时间进行有效的监督。当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未能按监管令所确定的林木补种规定,二次以上(含本数)未按实施单位书面通知参与林木补种的,可视为《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属情节严重,考察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法院撤销其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林木补种监管令实施后,该院共发出26张林木补种监管令,实际复绿补种毁林面积达1000多亩,补种林苗经济价值达30.85万元。
2009年3月,李某松介绍朋友吴某买下邵武市张厝乡一毛竹山场内的松林木。二人未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雇人砍伐该山场内的松林木。法院审理后判决二被告人缓刑,对未缴清的罚金二人以林木补种的方式折抵。同时法院对二被告人下发了《林木补种监管令》,要求二被告人于2011年春季在该院指定的地点实施林木补种,同时向水北林业站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当年3、4月,在邵武市水北山上,人们都能看到李某松和吴某带着全家人挖树坑,种树苗。在法官及水北林业站的监督指导下,二人均顺利地完成了林木补种。
对于林业部门参与林木补种监管令,水北林业站谢树有站长深有深有感触,“以前每年林木补种都是头疼的任务,法院出台的监管令可是帮了大忙,现在我们林木栽种都是提前完成任务。”
2011年12月,该院对复绿补种机制进行全面调研,提出“统一管理、集中补种”的完善措施。把协助执行单位由不同的乡镇林业站变更为林业主管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由零散补种变为相对集中种植,林木补种地由过去的案发所地乡镇国有林场变为集中在故县国有林场、和平国有林场、洪墩小学和桂林高速路口(旁)等4处;由补种人负责对补种的林木连续管护2-3年,保证补种林木有效成活;将学校绿化、公园绿化等公益事业纳入林木补种的范畴;建议建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补种资金。如今,责令督促毁林犯罪分子补种在邵武市水北故县国有林场186亩及和平国有林场243亩林地已成林,实践证明该举措不但绿化形成规模,生态环境改变显著,而且符合罚金国有的属性,不易产生权属纠纷,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林业部门以及受益单位的充分肯定。
该院虞钧副院长总结林木补种监管令实施情况时说道,“《林木补种监管令》对认识到行为违法性、无法缴清罚金、自愿接受林木补种的犯罪分子在处刑时,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可以选择以补种林木进行折抵罚金。这种方式既保证了罚金执行到位,也有效解决了林木补种问题,很好地发挥了司法修复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的职能作用。通过二十余次的林木补种监管令的执行,得到上级法院、林业部门,基层党委、政府,村委会及当事人的肯定和认可。这种方法是可行的”
一个撬动全市的司法建议
发端于“植树折抵罚金”个案的邵武法院复绿补种机制,经过不断发展与完善,日益发挥出机制效应,相继被南平市中院、省法院推广至全市、全省,成为邵武法院一项司法品牌。
2010年3月,该院制定出台《林木补种监管令实施细则》,并发出第一张林木补种监管令;
是的,如何继续深化总结,将复绿补种机制打造成为省级司法品牌,为全省生态建设作贡献,一直是该院思考并致力实现的问题。
投石冲开水底天,一个司法建议撬动全市。
与此同时,该院不积极尝试将林地复绿补种机制的成功经验复植到其他审判执行领域。因为在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林地复绿补种的“邵武法院作法”,虽说还局限在涉林案件刑罚附加刑执行领域,但已显示出“提高判决执行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独特价值,值得在三方面进行突破与提升:一是创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执行方法,只要不损害当事人的基本利益的执行方法都可以果断“出招”;二是帮助被执行人创造履行义务的条件。事实表明,绝大多数当事人“赖账”,非恶意为之,而是不能也。法院执行要严格执法,更要做他们履行潜力的发掘者和推动者;三是充分利用被执行人的劳务薪酬或技术服务等特长代为履行义务,实现多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