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涉及台企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在云霄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结案。经过经办法官的耐心劝说和台胞“编外法官”的努力配合,通过海峡两岸连线,原被告双方终于握手言和,矛盾化解,达成调解协议。
2009年7月12日,原告泉州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某五金皮具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5#厂房的钢结构工程。2009年9月30日原告承建被告5#厂房的钢结构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其余工程款。2010年12月2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应再支付原告工程款273274.19元(包括双方争议的工程款71945.47元)。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以双方争议工程款71945.47元协商未果等为由而拒付。原告遂诉至该院,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一接到案件,该院经办法官秉着“诉讼不如调解”的原则立即与台胞人民陪审员、台商联谊会会长黄会长联系,并与被告会面,了解事情的原委。原来,被告因经营管理等问题,即将企业厂房整体转让,将于二个月后支付征收补偿款。而原告担心被告转让企业厂房,将难以追回被告欠款,遂起诉到法院。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经办法官与“编外法官”黄会长召集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共处的原则进行调解,但因双方调解方案差距大,这次调解没有成功。后经办法官与台胞陪审员黄会长研究,决定不急于开庭,再做双方调解工作。此间,黄会长获悉被告的工程项目是经台商联谊会蔡副会长介绍给原告施工的,便请求在台湾的蔡副会长通过电话劝说原被告双方,希望双方能够各让一步,握手言和。经过蔡副会长的居中调解,被告同意再支付225000元工程款。至此,该起涉台纠纷,经过台胞陪审员的联合调解,通过海峡两岸连线,最终圆满结案。
据悉,该院自选任台胞人民陪审员以来,涉台诉讼案件通过台胞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均以调解或撤诉结案,调撤率达100%。台胞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日益显现,为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提供较大的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