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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季锋:“快车道”上的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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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志峰  发布时间:2010-07-01 15:29:44 打印 字号: | |
                   从执行局副局长到交通法庭负责人

  2005年,黄季锋同志竞争上岗到执行局任副局长,2006年度,被评为福州市法院系统执行能手。2008年4月,因工作需要,院领导指派他等3人组建交通巡回法庭,常驻长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展工作。黄季锋同志接到任务后二话不说,即到新的岗位。交通法庭是长乐法院落实司法为民、“先行先试”的一项新举措,其职能是对经交管大队调解后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以便当事人能按协议履行义务。这种做法,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黄季锋同志勇于面对压力和挑战,他很快转变角色,一边摸索新的工作方法,一边积极与交管大队联系沟通,协调好交通法庭工作与交管大队工作的衔接环节,确保日后法庭工作顺利开展。他克服困难,努力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交通法庭工作迅速走上轨道,诉讼保全、司法确认等各项工作开始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年多调结700多个案件

  作为交通法庭的负责人,黄季锋同志认真带好头。法庭只有3个人,但他们各司其职,配合默契,齐心协力,高效运转,踏踏实实地为群众办事,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打造了一条“快车道”。两年多来,交通巡回法庭共调结了各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200多件,标的金额达2000多万元,且仅一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余案件均在交通法庭自动履行,自动履行率达99.9%。经过交通法庭的上游“截流”,进入诉讼程序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明显减少,与三年前同比下降40%左右。两年多来,黄季锋同志个人调结各类案件700多件,标的金额达1300多万元。

                      案头有一本“催款备忘录”

  黄季锋同志做事认真、负责,时时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经过交通法庭司法确认的案件,有一部分是分期付款履行的,肇事方在协议当日大多仅支付被害人第一笔赔偿款,还有几笔赔偿款是在后期分期给付,这就需要交通法庭法官及时督促。在他的案头有一本专门的“催款备忘录”,上面密密麻麻地写着某某案件某当事人在某个日期需还第几笔款。“我每天都要翻一翻这本备忘录,看看哪个当事人分期付款的时间快到了,然后提前电话通知他们备好钱款。人家受害方正等着用钱了,我们要替他们想一想。”他说。两年多来,这样电话他不知打了多少个。他在电话中催促当事人时,还善于通过聆听当事人言词、语气、声调等捕捉他们的还款意愿。有一次他与一个车主通话,发觉车主有逃避还款的念头,当即义正辞严地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还款当日的一大早,他又电话“提醒”了车主,车主终于按期付了赔偿款。

                       适时提前介入参与协调

  黄季锋同志不仅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公安交管大队某些事故案件需要提前介入时,他亦义不容辞地参与协调处理,因为他知道这有利于法院诉讼调解与公安交管大队非诉讼调解的衔接。2009年上半年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货车司机驾车至长乐某村,转弯时,车箱卡住了路边的楼房。嗣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存在争议,经当地村、镇和交管部门多次协调均未能解决,车辆也一直被卡在那边。黄季锋同志应邀与交管大队办案民警冒着酷暑一同前往事发地点查看现场、了解情况。他发现本案的症结,主要是车方认为车辆有保险,要由保险公司赔偿,所以不愿意先行垫付。随后,他亲自跑到福州与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联系、磋商。在他努力下,仅一周时间,保险公司赔偿了受害人财产损失3万多元,该案得以圆满解决。交管大队一领导感慨地说:“黄法官如此热心、细致,帮了我们大忙!”

  在黄季锋同志的带领下,交通法庭工作赢得了当地群众的一致认同,成为长乐法院司法为民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这项工作也得到上级公安、法院的重视和肯定,并在福州五区八县进行推广。2009年8月中旬,黄季锋同志代表长乐法院在省法院、省公安交管总队组织的研讨全省法院设立交通法庭会议上作了经验交流。《福建日报》、《海峡都市报》、《法制今报》、《福建法院网》等媒体也对交通法庭的工作经验作了报道。
责任编辑:李苏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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